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萍乡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合并业务所得税的特殊处理(一)总结如下:
  企业合并包括三种形式,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得税上所称合并业务通常是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控股合并所得税上称之为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分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笔者现结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业务(以下简称合并业务)的所得税特殊性处理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业务在同时满足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含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相关条件时,合并业务涉及的三方可以选择按下列特殊性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合并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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