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呼和浩特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年终结账注意事项及税务提醒(二)总结如下:
  关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的,但如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超过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缴的,应并入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或上缴时,在实际支付(上缴)年度税前扣除。所以提醒财务人员还应具体关注各地税务机关每年三月份的汇算清缴会议。
  ②对待摊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除此以外税法规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③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年底结账前应对所得预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因此提请财务部门在年底结前应上述会计科目应引起注意。
  (六)结账前所得税扣除项目应注意
  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
  ②应注意工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列支与以旧法规定的变化;同时提醒注意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如有以前年度未用完的余额,也应参照上述福利费用的原则处理。按照先用余额、再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政策有变动的部分
  ①职工教育经费
  旧法:外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5%;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的1.5%;
  新法:计提基数提高为工资薪金总额,而且扣除比例提高到2.5%,并规定可以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②业务招待费
  旧法:
  外资:以当年销售净额为基数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和3‰比例计提扣除;
  以当年营业收入总额为基数分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10%和5%比例计提扣除;
  内资: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将收入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和3‰比例计提扣除;
  新法:规定业务招待费采用按实际发生额60%,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扣除;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旧法: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据实扣除;内资企业一般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
  外资企业业务宣传费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内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可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将扣除标准统一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④公益捐赠
  旧法: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内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
  新法:将扣除标准计提基数统一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统一为12%。
  (八)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变化
  ①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九)注意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重要精神: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①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②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③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④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存货损失处理要区分:
  1、存货跌价损失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第十九条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虽然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因此而导致的存货账面价值下降,当期利润减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并不认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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