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潮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应对恶意税收筹划措施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二)总结如下:
  签署了监督协议。监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9,导言(略)。第二,基本原则。本协议关注与荷兰X公司有关的所有税收及其征管问题;法律、监管权力以及义务不受任何限制仍然适用;双方基于透明、理解及信任的双边关系表达各自的意图。第三,税务管理部门与X公司之间的协议。(1)X公司应积极向税务机关通报一切具有潜在重大税收风险的事宜;应毫无保留且无条件地向税务机关通报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应基于事实、环境及采纳的立场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关于法律后果的意见;提供所需信息要尽快且尽可能完整;对纳税申报期已过的纳税申报表,应在期满后尽早报送,等等。(2)税务机关在被X公司告知一项已采用或将被采用的做法后,应尽快说明有关所有法律后果的观点,并与X公司进行尽可能多的磋商;在陈述关于法律后果的观点时,应考虑实际的商业最终期限,如果有必要,应加快履行程序;在X公司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应尽快对公司税税额进行评估,并与X公司进行尽可能多的磋商;应隔一段时间或定期与X公司讨论所有感觉到的财务风险;只要保密规定允许,就报告的税收风险提供手头的信息,等等。第四,持续时间、定期评估与终止。
  (四)加强国家之间的合作,及时交换和分享有关恶意税收筹划方案的相关信息。
  目前,国家之间加强恶意税收筹划信息交换和分享的方式主要有:*9,OECD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OECD恶意税收筹划方案手册》,目的是为相关国家及时分享*7出现的恶意税收筹划方案信息以及应对措施提供一个平台。第二,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美国于2004年在美国华盛顿特区成立国际税收庇护信息联合中心,通过交换、认定和控制滥用避税交易、安排和计划,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第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于1998年成立七国避税论坛,旨在发布来自避税港的避税交易警报,增强论坛国处理离岸遵从风险的能力。第四,由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印度、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等10国于2006年成立的利兹堡集团,定期会晤讨论全球和国家税收征管问题,特别是各自面临的税收遵从方面的挑战。
  三、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启示
  1.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相关法律要求纳税人和税务中介对恶意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事前披露。具体内容可以包括:采取列举法或描述法对恶意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界定;规定披露恶意税收筹划方案的责任人;规定披露的时间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披露者应受到的处罚,等等。
  2.在加强对税务中介一般性监督和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税务中介制作和推广恶意税收筹划方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税务机关可以按先后顺序逐步与大中型税务中介签订打击恶意税收筹划合作协议,以合作的方式制约税务中介制作和推广恶意税收筹划方案。合作协议中可以要求税务中介承诺如下事项: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工作;制定检查所提供的税收筹划的程序;按要求向税务机关事前披露恶意税收筹划相关信息;保留恶意税收筹划相关信息;建立定期的内部核查制度;建立税收筹划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等等。税务机关必须对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以确保税务中介遵从和执行协议。
  3.与大企业建立增强型关系,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降低大企业使用恶意税收筹划方案的风险。我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与10户税收风险较高的特大型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规定双方的义务:一方面要求企业应尽快且尽可能完整地向税务机关通报一切具有潜在重大税收风险事宜、相关事实与情况、与法律后果相关的意见,并为税务机关人员接触大企业相关人员提供方便,等等;另一方面也向企业承诺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包括:尽快表明对企业已采用或将采用做法的法律后果的观点,尽快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与企业讨论预期到的财务风险,告知企业何种税收风险在接受调查等等。
  4.通过各种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及时交换和分享恶意税收筹划相关信息。我国税务机关可以与OECD相关部门沟通,争取获得《OECD恶意税收筹划方案手册》的使用权,以便及时了解恶意税收筹划方案相关信息、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在实际反避税工作中加以分析和应用。此外,作为利兹堡集团成员国之一,应在集团内积极推进恶意税收筹划方案相关信息和应对措施的交换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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