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怀化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如此“完美筹划”蕴含涉税风险(一)总结如下:
  我国主要税收政策在2008年以来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面对纷繁复杂的政策、法规的更迭,使得税收筹划存在较大空间。各种筹划方案也应运而生。企业应用筹划来减少税收成本的现象越来越多。
  近几年流行一些税务规划或税收筹划方案,看似完美,但企业实际应用,或是没有可操作性,或是存在巨大涉税风险。以下对这些筹划理论或方法,从税务征收管理实际操作的角度分析一下,可能会颠覆一些筹划思想,但可以让大家多一份选择。
  案例分析一:以物业管理费拆分租金规避出租房产税的风险分析
  a公司一办公大楼出租,年租金1000万元,年需要缴纳房产税120万元。
  筹划方案:该1000万租金应该由三部分构成: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消防安全费
  风险点分析:
  这是当前筹划机构给出的通用的规避房产税的方案,很多企业也正在实践中应用。
  该方案风险在于:理论上,房屋租金,是指承租人因使用房屋而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房屋租金的基本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利润、税金、保险费。
  税收管理所谓的租金,包括了理论上应由产权人负担的一切费用,如物业费、管理费房产税等等。
  由于规避房产税问题突出,税务机关一般制定最低租金标准来应对。
  如广州、深圳等地税机关规定:“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因出租房屋申报收入过低而补追究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纳税人申报的租金应在合理水平之上,否则有被全额补税的风险。
  点评:
  房产税,特别是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地税部门非常纠结的业务,避税手段多,人情税多,社会关注度高。经过多年博弈,很多地区出台了最低租金标准,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做法是:如申报的房产税高于本街、路核定的单位面积房产税最低标准,按申报数缴纳;如低于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缴纳。
  案例分析二:高尔夫球场水面办鱼业养殖公司规避土地使用税的风险分析
  江苏(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某公司购置土地3000亩进行高尔夫球场开发,中间有一大块水面600亩,土地使用税成为公司纳税较大的税种。
  专家的税收筹划方案:将公司分立成2家公司,一家承续原高尔夫俱乐部的业务,另一家作为鱼业养殖公司,利用高尔夫球场水面养鱼。根据相关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所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分析:
  1.3000亩土地使用权是否为高尔夫公司所有?如果是这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即便是600亩水面已经为养殖公司从事渔业使用,但由于处于高尔夫球场中间,如何证明高尔夫球场未使用。如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其被高尔夫球场经营使用,一样要补缴土地使用税。
  2.如600亩水面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渔业养殖公司所有,即由高尔夫用地变为农业用地,招商引资结果变了,政府是否能够批准?
  3.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级次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是否认可这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做法?
  4.假设以上都成立,地方政府和税务局认可这种做法,那么,高尔夫公司何不再分立一个种草公司,高尔夫球场的草坪占地都不用缴纳土地税了?这样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税彻底“被筹划没了”。
  案例分析三:一人有限公司问题规避契税的补税风险分析
  甲乙两公司拟合资成立一家公司m,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乙方用房产出资协议价格7000万元。公司m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须缴纳契税。采取何种方式可免除契税负担?
  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下,筹划方案是:
  *9步:甲乙签署借款协议,甲公司借给乙公司现金3000万元。
  第二步:乙公司以房屋和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m.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免税。
  第三步:甲公司受让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权。
  风险点分析:
  1.是否是重组改制?何谓重组改制?谁来认定重组改制?
  2.是否是无偿划转?如何认定?独立法人之间如何才能无偿划转?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独立纳税人交易价格操作?
  重组改制契税优惠现行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该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8]175号文件免征契税的前提是“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和“无偿划转”。
  契税是地方税收,直接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如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设定:企业改制重组认定程序,此方案可能存在风险。
  此筹划方案还存在一个风险是,一人公司是否可以变更为两人以上有限公司,法律上的争议很多。是否能够变更成功,还要看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即使变更成功了,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契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来认定你改变用途,补征契税。因此,以规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筹划方案,只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总会有应对办法。
  案例分析四:不要对特殊重组避税抱有过多的期望
  筹划方案:甲公司持有m公司85%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
  乙公司持有n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54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
  乙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甲公司的税收负担:(6000-1000)×25%=1250(万元)。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换股权,双方没有税负。
  实务中:乙公司可以6000万元现金出资,然后与甲公司交换股权。
  风险点分析:
  重组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010年又出台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对于一些纳税人来说,重组的关键应用问题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避一些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文出台后一直争议不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出台后,各种解读五花八门,相关企业跃跃欲试,纷纷摩拳擦掌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在这里找到一些避税的方法。
  1.财税[2009]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对计税基础的确定,说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是所得税的时间差异。有的重组方会推迟纳税,但不是免税。本案计税不变,甲公司应纳所得税,由乙公司以后年度承担。乙方潜在的税收风险一定会影响双方交易价格。
  2.税务机关会对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进行细化,从而找到应对避税方案的方法。预计今后如何认定“合理的商业目的”将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本筹划方案就可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定目的”。
  3.重组办法出台,相关解释也大多是管理层的字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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