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马鞍山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一)总结如下:
  在实践当中,有许多企业集团既负责生产又从事产品的销售业务。由于企业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发生的许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往往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而要进行纳税调整。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年末进行调增的费用也就是企业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如果能够加强企业的费用管理,使企业平常发生的费用都能依法在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就为企业节省了一笔企业所得税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一致,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筹划方案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案例分析1]
  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请问应如何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税负分析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4+500)×25%=141(万元)
  (2)筹划技巧
  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3)纳税筹划后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 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15%=3000(万元)。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两个企业比—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41万元-16万元=125万元。
  (4)应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分析2]
  维思集团2010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前税负分析
  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
  (2)筹划方案
  把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筹划后税负分析
  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万元一44.125万元)。
  (4)风险提示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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