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安康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奖金个税筹划案例解析(二)总结如下:
  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x10%-25=2375(元)。
  这样,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460x12+2375=7895(元)。
  由此可以看到,经过调整后,方式六比方式五少纳税8495-7895=600元,并且是所有方式中最节税的,是*3的筹划方式,它较纳税最多的方式一少纳税9660-7895=1765元,节税效果相当明显。它较方式五节税的原因在于通过适当减少各月分配的奖金(因其适用税率15%较年终奖金适用税率10%高),归集到年终发放,以适用年终的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5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税率。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其适用税率将会提高到15%,通过计算可以确定税负将会增加,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715元。
  结论三:如果将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关于季度奖等其它奖金的筹划方式,与半年奖筹划方式类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例分析得出的各项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率,那么就可以将奖金调换入工资收入。这里,临界点是筹划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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