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日喀则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筹资与投资的纳税筹划(二)总结如下:
  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减,这等于只对消费品课税,因而称为消费到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按税基大小区分,依次为:生产型*5,收入型次之,消费型最小。我国现行增值税属生产型,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不同。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近期内实行收入到增值税应是可行的方案、因此,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时,必须结合税制改革的趋势,以使固定资产投资额于税基中得以*5限度的扣除。
  (2)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纳税筹划。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 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 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33%,即可节税13.2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除,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3)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纳税筹划。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9,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4)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我国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9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2日起三年内缴清。所以,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如前文所述,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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