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吐鲁番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二)总结如下:
  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以上是转让定价筹划的基本方法,目前被企业广泛使用。但是,从我国税法方面讲,对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有两个标准:1、企业实行转让定价后,转让企业是否有利润,并且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来平均利润水平;2、对买卖双方企业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上,两者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①相互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②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额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③直接或间接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15%以上的;
  ④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家企业所控制的;
  ⑤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⑥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它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
  ⑦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业所控制或供应。
  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进行的。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成本加利法
  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可以按成本的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调整;2、可比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质量、性能、成立时间成立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样方法必须考虑到所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需要指出的是,转让定价显现出来的税收效应,并不意味着转让定价的动机就是为了减少税免。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转让定价的目的是非税的,如:为了竞争、为了占据市场有利地位、加速成本回收、产品进入市初期为了打开市场等原因。一般来说,商品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可能仅考虑其所实现的避税金额的多少,而且必须,甚至主要考虑其它竞争优势。当经营者进行税收筹划增加的利润比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要小时,纳税人就会放弃税收筹划。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地区、行业间、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遇上差异,利润转移,转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比较大。归纳起来,运用转让定价进行筹划的方法是:①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高时,采用低价出贷,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额;②当乙企业所得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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