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贵港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7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六)总结如下:
  能源、生物基材料等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企业所得税优惠,此次总局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针对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情况,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公告明确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的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六、印花税
  印花税政策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规定: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房产税
  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以上规定于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九、购置符合条件车船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承受“四荒”土地免征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一、农用地占用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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