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内江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促进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一)总结如下:
  促进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8]212号)
  (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2号)
  (六)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七)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
  (八)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42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4〕13号)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国税发〔2004〕13号)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7]87号)
  (四)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从2001年7月1日起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
  (财税字[2001]103号)
  (五)政府奖励的免税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9]44号)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第186号)
  (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7号)
  公共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政策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是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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