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金昌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2010年有关惠农政策(一)总结如下:
  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三农”扶持力度,在提高粮食保护价、完善种粮补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扶持养殖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
  一、粮食保护价
  为保护农民利益,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合理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家决定今年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粮食保护价政策,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早、中、晚稻分别由2009年的90、92、95元/百斤调整为93、97、105元/百斤,提高幅度分别为3.3%、5.4%、10.5%。
  二、种粮补贴
  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个方面。去年,国家较大幅度增加了补贴资金,我省财政补贴资金同口径增长12%,其中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别为5.5685亿元和33.2569亿元,平均每亩补贴资金分别为13.5元和80.6元。良种补贴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今年继续保持了去年的补贴水平,具体如下:
  (一)粮食直补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13.5元。
  (二)良种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
  ①早稻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②中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③晚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④棉花平均每亩补贴15元(限棉花优势区域内选择的项目区;补给棉花种子经销户作抵农户购种款,不直接补给农户)。
  ⑤油菜平均每亩补贴10元(在项目实施区域内按油菜实际面积补贴)。
  (三)农资综合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80.6元。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
  (一)补贴范围
  2009年,针对适合湖南特点的非通用类机具,省农机局采用竞争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选型工作,制订了我省2009年度“中央非通用类”和“地方补充类”目录,并依据农业部《2009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合并编制了《湖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今年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配套购置机具的农户(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奶业、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三)补贴金额
  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初步拟定机具种类的补贴标准分别为:
  1、动力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30%
  2、耕整地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20~30%
  3、种植施肥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30~50%
  4、田间管理机械,中央资金补贴30%
  5、收获机械,中央资金补贴30%
  6、收获后处理机械,中央资金补贴30%
  7、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20~30%
  8、排灌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30%
  9、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30%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30%
  11、其他机械,中央资金补贴30%
  具体补贴机型的补贴额按全省统一公布的年度补贴目录执行。
  (四)补贴程序
  购机者到补贴机具经销点看机选机,选定所购机具后,凭身份证明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由县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协议; 购机者凭购机补贴协议在有效期内到补贴机具经销点购置机具,与补贴机具经销商自主商谈确定产品价格,按市场价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机;供货厂商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向省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每季度结算一次。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四、生猪养殖扶持政策
  国家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办发[2007]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9号)。具体如下:
  (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
  国家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标准化改造扶持。2009年中央投资我省2.11亿元用于扶持了822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今年,国家计划安排我省资金2.2亿元继续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
  (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即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
  2、育肥猪保险。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即17.5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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