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鹤岗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支持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二)总结如下:
  为基础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服务业-旅游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服务业-仓储
  试点物流企业仓储业务业务税项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服务业-旅店、饮食
  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和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苏财税[2006]66号)
  高校后勤实体需提供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成立批文;社会化投资的学生公寓需提供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食堂需提供食堂的承包或承租协议。
  服务业-其他各类服务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包括美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付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的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财税[2003]16号)
  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为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4、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
  5、勘察设计费业务税项扣除。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
  6、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免征营业税。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69号)
  7、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
  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后的价款后的金额为营业税计征营业税。
  9、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苏国税发[2006]107号)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10、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号)
  11、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继续免征营业税等。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苏财税[2009]1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依次扣减4800元的营业税等税收优惠。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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