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崇左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各行业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全(一)总结如下:
  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产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上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免税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三、免税饲料。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四、废旧物资。
  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本通知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五、粮食。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以上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2.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3.建材产品是指:水泥、水泥添假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4.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5.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6.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溜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的15%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七、高校后勤实体。
  1.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2.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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