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廊坊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各行业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六)总结如下:
  建设的项目。
  9、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有何所得税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有何所得税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外商再投资有何鼓励政策?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照税法和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2、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有何优惠的税前扣除办法?
  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4、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有何优惠计算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15、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能否扣除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上项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先进技术企业依照*9条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4)对依照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高新技术开发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有关所得税政策
  1、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2)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3)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4)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b、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c、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d、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e、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f、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3、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1)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2)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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