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荆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二)总结如下:
  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和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两大相关问题
  1、会计处理依据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双方都必须有合法、合理的证据,以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依据及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依据。这些证据主要是:
  (1)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或调解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利用赔偿款的名义弄虚作假的问题, 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回扣、佣金等返还款以赔偿款的名义支付,甚至还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用合法外衣掩盖偷税事实以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
  因此,对于判定为虚假的赔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真实意图,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和考虑支付方是否不得扣减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及收取方是否需缴纳流转税的问题(所得税均需缴纳)。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年底双方签订了一赔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付给乙公司赔偿款5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50万元红字发票。实际情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利润转移给免征所得税的关联企业乙公司而采取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该行为即为弄虚作假的赔偿行为,不但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也不可以少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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