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湘潭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二)总结如下:
  扣奖励。
  分析:
  一是折扣集中另开发票。由于该公司对于销售规模没有达到50万元以上,不给予任何折扣奖励,只有在销軎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时才一次性给予折扣奖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一次性折扣奖励1.5万元,需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增值税=15000×17%=2550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550×11%=280.5元
  企业所得税=(15000-280.5)×25%=3679.88元
  合计=2550+280.5+3679.88=6510.38元
  二是将折扣分摊到每批销售额中。如果该公司提前开票折扣,经销商购买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不但会减少公司的收入,而且还减少现金流入,增加资金压力,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
  三是将折扣作为预收款处理。假设将折扣额作为预收款处理,同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区域经销商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其转为购货款处理。该做法,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实质上也没有对购销双方的利益形成损害。
  将折扣作为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1)平时销售给经销商时
  假设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3%的折扣为O-3万元,开具发票时,按10万元开票,同时开具折扣O.3万元,实际收款11.7万元(含税价),将9.7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入账,销项税金16490元,另3510元作为预收款记账反映。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490
  预收账款    3510
  (2)对经销商折扣奖励时
  假设经销商的销售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依照合同规定以货物兑现折扣奖励时,将预收款17550(50万×3%×1 17%)转为销售收入并作付款处理。
  借:预收账款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
  (3)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
  假设经销商难以打开市场销售渠道,只购买了300万元,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而不再经销时,根据合同规定不得销售折扣奖励,则需将预收账款105300(300万×3%×117%)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现金折扣的概念
  现金折扣(又称为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2.现金折扣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1)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2)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3.现金折扣会计、税务处理例题分析
  甲公司向乙商场销售电视机200台,不含税单价2000元,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向商场提出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
  当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如果买方10天内付款,享受4%的折扣——1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52000
  财务费用    16000
  贷:应收账款468000
  如果买方2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8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60000
  财务费用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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