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辽源会计税务实务
相关内容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选录
总结如下: 国税
流转税类(1--18)
1、问:生产、销售饲料是否可以免税?是否需要办理审批?
答:凡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所列的范围,免征增值税。现在已取消该项免税审批,但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备案。
2、问: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答: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但要提供与村委会、居委会的承包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3、问:供水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本公司主要是咨询类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交营业税吗?
答: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若纳税人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其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若纳税人不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其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问: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赠送的小礼品,应在什么科目核算?
答:可视情况,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核算,但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消费税。
6、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开具的运输货物的运费发票(电脑版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抵扣率是什么?
答:(1)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 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2)按支付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
7、问:一间商业企业已经开业2年,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总额十多万元,公司十天前变更了名称及法人,现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要什么资料?
答:非新办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含)以上的,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8、问:我公司销售汽车,如果售货价低于成本价,该如何进行报税,会计分录应如何?
答:(1)若属于正常交易,按“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2)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关联交易不按市场价结算,税务机关可作价格调整;(3)建议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问:被罚没的财产销售是否需要缴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 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10、问:某销售水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客户购买瓶装水加收一定的押金就可以使用饮水机,该押金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如果一年内退回押金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超过一年仍不退还的,视同价外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1、问:我司是做五金工具的是一般纳税人,现我想问一下我司向别人买的或别人家向我司买的样品,那些样品费的账务应如何做?谢谢。
答:按正常的商品购销处理。购进时,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出售时,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问:收到税务机关为个体户或个人代开的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只要该运输费用是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时发生,而且符合运输发票开具要求,便可以申请抵扣。
13、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免税?
答:销售旧货的税收政策如下,请对照执行:
(1)旧货经营单位,无论销售什么旧货,都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2)除旧货经营单位以外的纳税人(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游艇、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3)企业销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旧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14、问:固定资产清理,拆迁厂房产生的钢材砖头,销售出去,如何征税?
答:按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处理,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15、问:留学生有指标免征车辆购置税,现转手要补征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7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 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16、问:从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比照财税[2002]12号文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 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7、问:本公司(一般纳税人)12月份应申报3000元收入,该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因会计的失误,误申报3万元的收入,2月份应如何申报?
答:你公司多缴的纳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在下月申报的销售额中作冲减,但要在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18、问:报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如何处理?
答:到海关补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如属非正常损失,所缴增值税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如属正常损失,所缴增值税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所得税类(19--54)
19、问:地税的营业税是定额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应按哪个收入申报?
答:实际收入。
20、问:建筑业和国际运输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代付款?
答:此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缴营业税的依据。
21、问:广告费的计算依据可以包括视同销售的那部分“营业额”吗?
答:广告费的计算依据包括的视同销售范围,仅限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八)款情形,但计算的公式不包括销货退回和折让。
22、问:担保企业(不能从事金融事业、内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77号: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 10%后,实行差额提取。上述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3、问:公司业务人员的会议就餐,可以列入会议费或董事费列支吗?公司员工新年后*9天开工的聚餐费,应在什么科目列支?
答:建议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24、问:本公司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时是一次性列支了开办费。现2004年有利润,请问该如何补救以前错申报?
答: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1994]3号)你公司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是偷税行为,建议迅速对本企业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向税务机关主 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在自查、补税、调账工作完成后,2003年仍为亏损的,申报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弥补2003年度的亏损。
25、问:我公司是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成立,至今仍处于开办期间,仅发生了费用,尚未取得收入。请问: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吗?谢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标准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以下的)标准列支。按此规定,如贵公司主管业务收入为零,则允许扣除额也为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26、问:去年度未计提的坏账准备今年能否补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因此,去年度应提未提的坏帐准备,不能结转到今年度补扣。
27、问:出口贴息应入什么科目?
答:出口贴息是市政府给予的补贴,计入“补贴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8、问:销售汽车时一起收的代办车牌手续费是否一起征收企业所得税?开票时是否一定要开在同一张发票,否则不能作固定资产入账?
答:是。详情可参阅财税[2003]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
29、问: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票抬头写的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入账册提折旧?
答:不能。发票顾客名称栏一定要写购买方的名称,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属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
30、问:某公司水电费当月已经抄表,但发票未到,当月按抄表的水电费结算,可以这样做吗?
答:可以。
31、问: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 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2、问:某公司如果向个人借款,借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如果该借款业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借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凭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收款方提供的发票(地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扣除该项利息支出。
33、问:向红十字会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
(1)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税前扣除。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税前扣 除。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 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4、问:提围费的会计做账的科目?
答:建议计入“管理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5、问:企业所得税2003年为核定带征,04年查账征,03年发生的亏损能在04年弥补亏损吗?
答:不能。
36、问:出差补助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 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37、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依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企业职工交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8、问:职工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有一定的区别,劳动保护费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 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职工福利费指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
39、问:预提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
40、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石化加工产品企业,为了做好产品的促销工作,公司制定了销售人员激励办法,即销售人员的计酬办 法按其销售公司的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公司不再报销其出差费用)。请问该提成是否可以视同佣金在“营业费用”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只有销售产品计算依据和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确认)。
答:此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1)会计处理:支付给销售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列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账户。
(2)税务处理:支付给雇佣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实质上是工薪支出,不属于销售费用。因为税法规定:可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的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纳税调整:如含上述佣金的工薪支出不超过计税工资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 整;反之,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销售人员按其销售产品的一定比例提成,如视同佣金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41、问: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办费的时间限定期间为什么时候?
答:内资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有筹建期限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 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 条第二款:“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在实施操作中,一般以企业取得外经部门批准设立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
42、问:企业能否税前扣除职工子女的医药费?
答:可以,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在应付福利费允许列支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3、问: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确认折旧年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 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44、问:房产开发商收取房屋购买者的房屋预售款,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核算?
答:应将这该部分预售款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对已确认的收入,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
45、问:计提职工福利费后没有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46、问:我公司给3名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发放了内部退养的一次^*生活补贴共3万元。请问:这3万元补偿费可否在税前全部扣除?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企业对巳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2)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 38号):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3)珠海市国税局补充意见(珠国税函[2002]10号)
①企业各种补偿金的摊销年限(三年内)不作硬性规定摊销比例;
②企业自定摊销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备案。
47、问:土地使用权年限45年,公司经营期限30年,按哪一个摊销?
答:45年。
48、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已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时,如*9、二年有营利,第三年出现亏损,第三年是否一样算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第三年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申请弥补年度亏损?
答:(1)是;(2)可以。
49、问:纳税人取得厂房搬迁收入?要不要交营业税?如果是内资企业如何?又如果取得的搬迁收入没有用于重建怎样计税?能不能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谢谢!
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文)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资企业可参照“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 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处理。
50、问:涉外企业分支机构(总公司在广州)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如果分公司没有申报系统可以由总公司打印出来。
51、问:外商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现金形式)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 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即原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条件,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和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的优惠;如果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退回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全部税款。
52、问:外商企业从海关进口旧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吗?
答: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是10年,若进口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的审核”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企 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对按上述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说明资料。
53、问:某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口一批设备,该设备为免税货物,委托方帮该公司付款和加收手续费,该企业应拿什么原始凭证入账?
答:对于购进的进口设备,企业应凭境外发票、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部门的免税货物批文、进口报关单等作为入账凭证;对于支付的手续费,应取得服务业发票入账。
54、问:生产企业随产品一起销售的宣传画册,具有使用说明书功能的,可以抵扣吗?在什么科目列支?
答:(1)可以。一次性领用或少量的,可计入当期制造费用;若长期领用的,可以以领用辅料形式,计入产成品成本,再分期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如果宣传品作单独宣传活动用,建议作业务宣传费列支。
进出口税收类(55--65)
55、问:实行“免抵退”政策的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给境外A企业的时候,需要给B企业介绍费,该介绍费能入产品的成本吗?
答:凭有效发票,记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
56、问:遗失外汇核销单,如何退税?
答:到外汇管理局补办,如需要开具未退税证明,可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
57、问:如果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运、退关),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1)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 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2)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 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如果该批货物已经退税,应先补缴原已退税款。
58、问: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期限?
答: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天内到所属主管税务征收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59、问:小规模代理一般纳税人出口,可以退税吗?
答:受托方要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报关出口的有关单证(出口发票、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交回委托方。委托方(一般纳税人)是生产性企业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委托方一般纳税人是外贸企业的,可凭收回的单据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60、问:国内转厂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出口发票。
61、问:双软企业以E-mail形式,销售软件给境外企业,但没有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如何征税?
答:财税[2003]2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9803)实行免税,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但根据外经贸技发[2001]680号文,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 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你公司以E-mai形式自行出口,没有履行上述手续的,将不被视为出口,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税。
62、问:生产性企业计算免抵退税的公式?
答: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详情可参阅国税发[2002]11号文件。)
63、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后,再出售,税收上有何规定?
答:在五年监管期内转售该设备的,须按规定补征已退税款。
64、问: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那不予退税部分何时进入成本?
答:在实务上其实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企业按购进时结转成本(销售成本),二是按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再将进项转出后转入成本。
65、问: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形式经营,在发生转厂业务时,“免、抵、退”方面应如何核算?
答:转厂业务暂实行不征不退政策,其所耗用的国内购进材料作进项转出,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不得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征管类(66--76)
66、问:请问盖有椭园形“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是合法的原始凭证吗?
答:纳税人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规定的,可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作财务凭证。另外,据与珠海市财政局了解,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现应该为圆形。
67、问: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分支机构需要单独设账吗? 总、分支机构该如何纳税申报?如何申报纳税?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总、分支机构在一个地方,另一种情况是总、分支机构不在一个地方。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要分别情况而定:
(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申报纳税;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支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属消费税纳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至于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单独建立帐簿的问题,如果是实行独立经 济核算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它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建立帐簿:①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②建立独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否需要单独建立帐簿,则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来确定。
68、问:因计算失误少缴税款是否属偷税?
答:因计算失误少缴税款不按偷税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 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69、问:我公司1月份多交了税款,能否在2月份应缴税款中抵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因此,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但不能擅自抵顶。实际操作中,纳税户多缴税款要求抵顶当期应缴税款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抵顶。
70、问: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的处理?
答:开票方应到所属税务机关填表和在所在地的报纸、《中国税务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刊登遗失声明信息,并向所属税务机关报告,接受《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企业财务主管应在发票联的复印件上签名和说明原因,该复印件可以作为记帐凭证。
71、问:珠海有“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吗?
答:“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有1种版式,适用于取得各类发票和专业性票据外的属增值税应税行为附带发生的其他各项收入时使用。
72、问:在外地设仓库,要办理何种手续?
答:(1)如有办理营业执照,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当地监管;(2)如果只是单纯储存货物,则不需办理手续;(3)如果发生销售,在外地设仓库发货,则要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73、问:收到法院判决的赔款,应如何处理?
答:(1)如属货款,则冲应收账款(如之前有交增值税的,就不用交了);(2)如属违约金,则入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
74、问:异地收购农副产品如何取得收购发票抵扣?
答: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发票。
75、问:直属分局(兰埔办税厅)开具纳税证明所需资料是什么?
答: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证明申请表》,盖公章。
76、问:税务登记证何时年审?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2004年2月1日实施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证年审的有关规定已取消,目前没有收到其它有关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对税务登记证照的管理,税务机关实行不定期验证和换证,对于验证和换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届时会通过新闻媒体、国税网站向社会公 告,主管税务机关也会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有关的通知。请随时留意税务机关发布的信息。
77.问:我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底公司决定增资2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利用2003年的税后利润转增资100万美 元(资本当时已到位),现汇投资为100万美元。营业执照也于06年底变更完毕(执照上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700万美元)。现07年 5月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出资方式,将原现汇投资改为利用06年税后利润转增资,此出资方式的变更也得到了外经贸局的批准,同时营业执照 也变更完毕(执照 上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700万美元)。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司可否享受2006年100万美元利润再投资退税,具体可参考哪些文件,期盼你的回复,谢谢!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规定,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 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所以,企业以上情 况对2006年100万美元利润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
78问:我想咨询一下,我有批电子产品,但是客人要求我开增值税发票,我有一个朋友是开电子厂了,可以叫我的朋友代开吗,要办理什么手续。税额怎么算啊。
答:您好!如您因销售货物,需要开具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代开。若由其他公司为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违反规定行为。
79问:增值税发票销货单位章盖成公章能否旁边再盖发票专用章
答: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涂改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建议您把发票退回销货方重开。
80问: 1\我司销售的设备在销售给对方企业时需要安装,我司就在对方企业当地雇佣临时的技术工人组织安装并通过验收以后才算将设备销售给对方企业,请问我司怎么 做才能将雇佣的上述临时工人的工资计入设备成本并作为合法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2\我司由于是06年刚成立的公司所以出现亏损,但被国税局定为核定应纳税法 每个季度交纳一定的所的税,请问假如我司在当年的应纳税额如果超过了按核定应纳税法每个季度的累计那我司还交纳超过的部分吗?如果交纳的话那我们就不能算是核定应纳税法了??请指教!谢谢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 雇用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的劳动报酬,都可在税前扣除。二、如您企业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则每季应按当期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进行申报。
81问: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时要求出具退货的记账凭证及出仓单,如果我在这个月作退货处理(出仓)。这样那我不是要下个月才可以去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因此,您企业办理退货,必须在下月才可以开具《申请单》。
82问:我公司现发现遗失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1份,现已到期核销。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 您好!您企业遗失普通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挂失: (1) 《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或《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 《佛山日报》、《珠江时报》等市级以上报刊的刊登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 (3) 遗失证明的材料; (4) 《发票领购簿》; (5) 《发票缴销登记表》另外,如属于已报案的被盗发票必须提供报案证明材料,属于购货方遗失发票的必须附送购货方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交旧时需 提交的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1)《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盖公章)(因税控机经过维修不能打印此表的,应提供发票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及维修登记表)或未用完的空白发票。(2) 有作废发票的应提供作废发票清单和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有开具负数发票 的,还需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或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退货证明。(3)《发票统一领购簿》。(4)IC卡。
83问: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过抵扣期,还需要刊登遗失声明吗?
答: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发票是否过认证期限,也应按规定办理发票遗失手续。
84问: 200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的答案是如下: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第八个变化) 投资收益不作还原计算,避免了以实际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来弥补亏损的现象按照原申报表计算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是:先还原投资收益:323÷(1-15%)=380(万元);再计算投资收益的抵免限 额=380×15%=57(万元)。据此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380-900-250)=230(万元),应纳所得税=230×33% -57=18.9(万元)。但实际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73÷(1-15%)×33%-173÷(1-15%)×15%=36.63(万元)。其主要原因 是用投资所得还原后的数额,抵减了150万元的亏损,而还原后的数额中包含了被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因而大于实际分回的所得。另一方面,在计算抵免所得税时,又将税前投资收益380万元缴纳的税款全部用于抵免,扩大了抵免数额。所以,原来计算的所得税容易产生错误的结果。为此,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 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这样,就不容易出现错误的计算结果了。请问税务人员,那研究是交18.9还是36.63所得税啊?
答:很抱歉,编号为“63033”的回复在计算思路方面有差异,但不影 响计算结果,现就您提出的问题重新回复如下,请您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去理解:结合编号为“63033”的数据,1、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不还原)323万元,即收入总额为1000+323=1323万元。2、企业销售成本为900万元,期间费用为250万元,即可扣除项目为 900+250=1150万元。3、纳税调整前所得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合计,即1323-1150=173万元。由于企业的数据中无纳税调整额,所以,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仍为173万元。4、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为323/(1-15%)*15%=57万元。5、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应 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173+57=230万元。6、企业适用税率为33%,所以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230*33%=75.9 万元。7、由于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为323/(1-15%)*15%=57万元,所以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75.9-57=18.9万元。
85问:请问公司暂停营业如何办手续?如果恢复营业的话又需要办什么手续。停业期间要收费吗??
答: 您好!停业登记是指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暂时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登记 管理制度。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停业的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内不需要缴纳税款。因此,如您企业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如您企业是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则不可以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必须注明 “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 《停业登记表》(延长停业的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一式两份) 2 《复业单证领取表》 3 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5 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等;
86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公司的一辆汽车2个月前因车祸发生修理费约5000元(已在前期费用列支),现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3000元,请问收到的该笔赔款是否应列入“营业外收入”,还是直接冲减费用处理?税法有何规定?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部分,因已经得经济补偿,所以不应列为损失扣除。
87问:我公司准备用现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另一公司合组一家新公司开发商品房。该土地使用权账面成本约400万元,经评估其价 值约4000万元。请问:1。新公司是否应按评估价值4000万元入账?2。将该土地使用权投入开发商品房其成本是否按4000万计算所得税?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有区别吗?3。此事项对我公司的所得税计算有何影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文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 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超过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认有关资产的成本。” 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要求,评估价4000万元作销售非货币资 产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一“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400万元作为销售成本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其差额3600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形成两个成本,一个是“长期投资”的会计账面成本400万元,另一个是计税成本 4000万元,差额3600万元应登记《纳税调整台账》,待股权投资转让时调整计税成本。抱歉,这里是国税税务咨询台,具体的会计处理,请您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或
税务师事务所为妥。
问:销售方寄来专用发票,在途中遗失丢。现我公司要申报抵扣处理,请问需要对方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您购货方企业可要求销售方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便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问:一直看到的文件都是说0退税率的出口货物要按转内销处理,进项发票也能抵扣,那么,请问:出口USD10000元的货物,进项税额是10970.09元,其产生的销项增值税11042.74元,差额72.65元要交增值税吗?谢谢!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 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 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 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因不清楚您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请您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供应商在7月份给我公司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方忘记把折让金额给减下来,此张发票我公司还暂未入帐,对方公司要求我们办理折让证明单,请问,办理折让证明单要递交什么资料,有什么手续? 急切盼望您的回答!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 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 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相关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5 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6 进货及退货的记账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生销货退回时提供); 7 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8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内各生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问:我公司是在东莞成立两年的外资企业,现在想搬迁到顺德区,想咨询国税局,搬迁后是否还能享受以前的“减二免三”政策,且若搬迁需如何办理?期盼你的回复!感谢!
答:企业跨市搬迁在税务上不能办理迁移手续,如计划在顺德开设三资企业的,必须按新办企业的手续办理税务登记证。如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免二减三”减免申请。
问:我公司购进材料一批,对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后因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我公司将该材料退回对方,并将增值发票退回,现对方要我公司提供我方税务局开具的退货证明对方才可办理增值税发票冲红,请问我方税务局是否可开具该项证明呢?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且此《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待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二、由于退 货原因,购买方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带以下资料办理:1、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4、购方申请开具的,提供购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须已经过认证)、进货及退货的记帐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问:我司是一间三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投入注册资本300万港币,现向税局办理变更税务记证,需要什么相关手续呢?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 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证应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分局办理:1、填报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表》;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登记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问:我司系外商独资企业,现有员工出差到香港,1、办港澳通行证的签证费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但签证费的行政收据是写员工的名字;2、员工出差到香港的船票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谢谢!
答:三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用可凭合法凭证于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准备下月结业注销清算,公司尚欠股东短期借款70万元未归还,清算时该怎样处理,是否可以当负债扣除。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注销清算时如有借款未归还的,应按以上规定处理。
问:我企业原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7月1日正式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7月网上认证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导入电子申报系统,8月初在税务机关取回6月稽核结果并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并实行网上申报。由于我企业 2007年7月1日已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故7月认证的10份发票变成了“待比对”,请问我企业7月认证的10份发票能否有稽核结果,假如没有稽核结果 的话,这些发票能否抵扣,在电子申报系统怎样处理?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转正式认定后,必须先到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的“基础资料管理”/“系 统配置”窗口取消“进项票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的选项,才可录入正式认定后(按所属期)收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如企业7月1日起已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先按以上规定于申报系统内操作,否则,对7月认证的发票也应待取得比对信息后才可申报抵扣。
问:我司是新办的出口公司,7月份发票证(设为永不抵扣),需办可比对。是否在应8月份到税局把7月份证的发票认证到企业电子报税系统,这样才能在外贸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退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 “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因 此,辅导期企业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比对、后扣税”处理,您辅导期企业需要将认证结果和比对结果都导入到电子申报系统中。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除了出口转内销外)所对应取得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申报抵扣而是用来申请退税的。您企业需要将此进项税发票设为永不抵扣,且只要认证相符,都可 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单证收齐的退税申报。
问:我厂从某纸厂购进纸张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退回给纸厂,纸厂作一定的销售折扣。但是,我厂购进原材料时已经按照原价付款并接受发票,这样的做法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这是否符合“以物易物”的规定?发票上应如何处理?
答: 这不是“以物易物”方式。您企业的情况是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 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 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注销税务登记要提供的自查报告。主要自查些什么内容?就是说这份报告是要写些什么东西?谢谢
答: 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没有要求提供自查报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 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 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提交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具体应指是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决、工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 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 4 需缴销的发票。
问:我想咨询一下,我司收到一份“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这些快运单是否能抵扣?能抵扣我司拿的联次是否“丁联:报销凭证”此联次就能办理低扣???抵扣的税率又是多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 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时提供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原件及复印件。我们已将一般纳税人发票抵扣的相关规定上传至网站,请您查阅 www.fs12366.gov.cn网站,点击“南海频道”--“南海办税指南”--“专题辅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材料
问: 我公司开发软件后为用户提供软件服务,用户只有使用权并不拥有软件的所有权(包括版权)。我司将软件安装在自己的网站或第三方提供的虚拟主机上,用户在需 要时候通过Inteenet访问、使用软件并支付使用费。用户实际购买的是软件的永久使用权和按要求或工作量收取的服务费用,现在客户要求我司开销售发票,我司能开吗?谢谢指教。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 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用户实际购买的是软件的永久使用权和按要求或工作量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不能开具销售发票。有关营业税的开票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
问:现本厂每次购买发票的数量为10份,由于生产扩大,发票需求量增多,请问增加购发票的数量需办什么手续及资料,烦请尽快回复,谢谢!
答: 您企业变更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应提交以下材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购买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工业); (2) 《商贸企业(非新办)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商业)(一式伍份); (3)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4) 《发票统一领购簿》; (5)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 经办人身份证明 (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问:我听说在抵扣进口增值税的时候首先要在完税凭证上盖上一个“几年几月申报扣税”的章,而这个章又跟盖普通进项增值税发票的章是不一样的,是用蓝色印泥的,请问一下刻这个章的规格多少啊?
答: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所需提供其复印件,在复印前应先在原件右上角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并按实际申报时间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年月。对此,税务机关没有规定具体的格式。
问:我是新开工业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多少万元年销售额才能达到正式认定,平时申报与正式认定有何区别
答: 暂认定期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暂认定期满前30日内,或在暂认定期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100万元)的次月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申请暂认定期 转正式认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 (2)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 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和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是一致的。
问:普通发票验旧(缴销)时,要在防伪开票系统的哪一栏里打印已开票清单,再到税局里领新的普通发票呢?
答: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清单可在防伪税控系统-“报税处理”-“发票资料”内查找及打印。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操作由税控系统维护中心进行咨询及培训。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使用一机多票系统。本月我司办税员到禅城区一分局交纸质报表时,前台工作人员要求我司从下月开始每月都要提供一份普通发票存根联表,即使未开具普通发票也要提供一份空白表。请问:这份《普通发票存根表》是什么表??
答: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无论您企业有否开具普通发票,都必须提交《普通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您可在税控系统内打印。
问: 有一运输单位开给我公司一张运输发票(盐步地税代开),我公司申请抵扣时发现发票上我公司税号有误,于是将发票联与抵扣联一并退回,由于发票是7月所开, 现盐步地税要求我司到税所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重新开具发票,请问,在网上哪里有相关表格下载?在哪里能拿到该表?具体办理时需什么手续?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规定,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 发生退票的, 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做帐处理的情况下, 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收到后, 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 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 二 )一般纳税人已付款, 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 , 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 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 )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 证明单 ”)送交运输单, 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 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 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 作为倒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如您企业属于上述第(二)点的情况,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办理,即 原按规定开具《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转为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于运输发票发生退票而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相关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5 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6 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须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7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内向生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问:我是服装业一般纳税人的办税员,我想请问一下有关进口增值税发票认证的一些问题,进口增值税发票也要在网上认证吗?送纸质资料过去税所的时候都需要些什么资料?
答: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不用网上认证,只需按规定到分局门前办理审核。二、一般纳税人在报送扣税凭证时,应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 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使用《申报扣税凭证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及加盖企业公章。(一)采取“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企业,海关按一定比例确定残次料件的数量并对残次料件及包装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审核该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时,应要求纳税人 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进料报关单复印件及加盖海关印章的“进料(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二)采取 “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审核该部份海关完税凭证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 和报关单的复印件;对有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必须提供进口合同复印件。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给国外购货商,出口运费我司想以代收代付形式处理?请问符合出口运费代收代付的原则及账务上应如何处理?船公司的运费发票应开具给国外购货商还是开具给出口单位?
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如为委托代 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则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 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则在下次申报退税时予以调整。运输发票由地税机关征管,
问:请问固定资产折旧完毕后转让时应否纳税?应如何办理手续?谢谢!
答: 一、纳税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 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要求已计提折旧一年以上(含一年);(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对于第三小点必须提供固定资产的原始入帐凭证,如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视为不能证明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对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视为销售应税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办理减免 税审批资料包括:1、《税务登记证》副本;2、一式三份《出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减免税审批表》;3、固定资产目录原件及复印件;4、购进及销售当年固定资产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5、原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6、销售固定资产的售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若您企业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售价不超过原值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原值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遗失购车发票不能提供原值依据的,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的,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所在地基层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 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原购车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注“本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四)《二手车销售减(免)税报备表》。
问:增值税发票开错,销方还是购方到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 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 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 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 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请您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问:我单位开错了增值税发票,去税务分局办理了申请,同意我单位开负数发票,我现在已开了增值税负数发票,我想问下,核销负数发票时要带哪些资料?有无规定时间内核销?我现在没开完发票,可不可以先核销负数发票?
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是2个月。税务机关供应发票是以旧供新。如您企业未到发票使用期限的,未使用完的发票可暂时不核销。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验 旧、交旧时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盖公章)(因税控机经过维修不能打印此表的,应提供发票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及维修登记表)或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2) 有作废发票的应提供作废发票清单,有开具负数发票的,还需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3)《发票统一领购簿》。
问:企业收齐单证时,产生出口退税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结转当期免抵税额和应退税款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部分),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应退税额部分),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
问: 我公司用生产设备和另外一股东投资成立一新公司,当时我公司购入该生产设备时就是二手货,对方已经用了13个月,在我公司使用不到一年,用它做投资,协议 价没有超过我公司购入价,更没有超过新设备时的原值,该生产设备在我公司固定资产目录里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若是我公司去税局代开票做固定资产清理是否要按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凡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 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要求已计提折旧一年以上(含一年);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其销售收入依征收率4%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您企业使用的生产设备计提折旧时限不超过一年,现发生投资转让时,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企业自行 开具普通发票即可,不需到税务机关代开。
问:我公司有一张买机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但要不要网上认证?
答: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可选择不进行认证。但建议纳税人进行认证且将其设置为永不抵扣,以避免比对异常。
问:我们厂是2007年7月20日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到税局核销?怎么样核销?核销要带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为自购买发票之日起2个月。请您企业在发票使用期限内核销发票,如您企业核销发票时有未使用完的到期发票,在核销前可自行选择先 在开票系统中进行退票处理或先开具后作废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交旧时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盖公章)(因税控机经过维修不能打印此表的,应提供发票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及维修登记表)或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2) 有作废发票的应提供作废发票清单,有开具负数发票的,还需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3)《发票统一领购簿》。
问:我公司在2月8日购买普通发票,到期缴销日为8月7日,但我一时大意,忘记了缴销,在8月22日又开出壹张普通给客户,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1、若您司的普通发票已超过缴销的时间仍未办理缴销的手续的,请您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若您司开具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发票,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建议您尽快追回已开具超过使用期限的发票,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问: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想知道到税务局^*发票需要缴纳几点的增值税?具体操作应该如何办理?另想知道现在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出发票?此发票是属于普通?还是增值税?怎样办理?
答: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有关证明 材料(如自开普通发票存根联或定额核定通知书等),由^*发票岗位进行人工审核,并据此判断申请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您企业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 发票;如符合上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根据您企业实际适用的征收率(工业6%、商业4%)征收增值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两份) 2 该发票对应税款的完税证明(已实行ETS的纳税人,由前台税务人员直接查核该发票对应税款的完税证明,纳税人无需提供)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购货方最近期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证书》复印件或能够证明是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证明材料。二、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未办理“无证户纳税人登记”)的临时经营者只能申请 代开普通发票的,其申请^*发票时须提供进货发票及其复印件以证明其销售行为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并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否则,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 《^*发票申请表》; 2 申请^*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 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5 对申请^*发票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 6 如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票的,只需提供本次业务的劳务合同以供查验; 7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者申请^*发票的,须提供进货发票及其复印件以证明其销售行为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
问:整体购买的另一企业的所有的办公楼、设备、材料等资产,然后,投资到一个新的企业,该投资可以按评估价入帐吗?没有发票行吗?如果要开发票,应该怎样开具?如果是销售旧设备,售价未超过原值,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要列入“补贴收入”
答: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您企业可按评估 价入帐,但税前扣除则需要提供合法凭证(如发票),您企业根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价值自行开具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4号)的规定,对企业减免税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者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我是个人,现替一玉器厂加工玉器,该厂要求我开具发票,我想问是否到国税开具,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请复。
答: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未办理“无证户纳税人登记”)的临时经营者申请^*发票的,其申请^*发票时须提供进货发票及其复印件以证明其销售行为属于商业 性经营行为,并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否则,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企业可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 《^*发票申请表》; 2 申请^*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 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5 对申请^*发票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 6 如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票的,只需提供本次业务的劳务合同以供查验; 7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者申请^*发票的,须提供进货发票及其复印件以证明其销售行为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 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如您所指的玉器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范畴,需要征收10%消费税。
问:已通过认证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核后发现不符合抵扣规定不予抵扣,并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了“不予抵扣”印章,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据以开具红字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 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 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如您购货方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问:我公司因为行业特殊和地理环境等因素,打算在广州设立一个办事处,性质是我公司的一个部门,主要是项目研发,不经营,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所以想咨询有关办事处的支出是否可以拿到公司做帐
答: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跨区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经过企业申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复核。经过认定、复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负责统一申报缴纳。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企业应根据总、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税务登记以及税种核定。
问:我公司于去年购入一台机器设备,一直无用,但有计提折旧,直到今年才与供应商达成退货协议。请问,我公司在收到对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该红字发票金额与购入固定资产时正数发票金额一致),是否要把已计提的折旧全额转回呢?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企业不得提取折旧,若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作税前列支的应作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问:最近我公司收到一份购进增值发票,发票开的内容是共一批货物及总金额,没有明细数据,这样的购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吗?请帮解答,谢谢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 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你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为一批,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则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问:我司有一份认证相符,货物为扫描仪的专用发票欲申报抵扣,但申报抵扣当月没有税控专用设备抵扣,即没有和专用设备同一所属期抵扣,请问该份扫描仪的专用发票究竟能否独立于专用设备另外抵扣?如果抵扣专用设备的所属期没有一并抵扣扫描仪,该扫描仪能否于日后抵扣?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 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您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问:我是一家新设立的内资公司,请问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报需报送哪些资料?谢谢!
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应提交的 资料: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报税盘。(为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建议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
问:问题一:我单位收到对方办理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通知单”,但货物名称为“折让”,有数量,单价,想问这通知单有效吗? 问题二:我单位收到对方办理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对方税务机关将几份蓝字发票合在一起,结果超出了发票的*6限额,我方能一张通知单开几张发票吗?发票跟通知单是否一一对应,有什么文件依据吗,文号是多少??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 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 专用发票信息。因此,《通知单》上的货物名称不应填写“折让”,您企业需退回原《通知单》,要求对方写清楚货物名称。二、根据上述文件的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因此,您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无法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的,企业需把《通知单》退回购方,由购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出具《通知单》,要求一份退货蓝字发票对应一份《通知单》。
问:客户退回一批货物,能否在他下一次进货时把这批退货和进货一起开进一张增值税发票,即正负合开?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因此,企业销售 货物并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应凭购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在客户下一次进货时把这批退货和进货一起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
问:我帮某公司修理一台老机器,但收款需要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办理私对公的发票,税点收多少?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税 务机关^*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 发票的行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提交的资料:
1、《^*发票申请表》;
2、申请^*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对申请^*发票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
5、如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票的,只需提供本次业务的劳务合同以供查验;
对未办理税务税务的临时经营者申请^*发票,不能提供进货发票且税务机关不能确定该行为是商业购销行为的,一律按6%征收率征收。
问:我单位在台山某单位购货,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业务员在洗衣服时洗烂了,造成我方无发票入账。我方现在想通过对方,复印记帐联并加盖对方公章入账,是否可以?需要对方税局的审批吗?
答: 一、根据《会计基础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 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因此,企业入帐方面不需要对方税务机关审批。二、遗失的发票应由销售方按规定办理发票遗失手续。
问:我公司是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请问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税率为13%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 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因此,您企业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规定按13%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出口货物一批,需用外汇支付境外运费,收到的发票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您企业明确发生的境外运费是指哪个地区(或国家),取得什么种类的发票(抬头全称)后,我局再给予详细辅导。
问:我公司刚购入财务软件,价格为2万元左右,现想咨询该软件的摊销期限,是否可以按2年来摊销,(合同没有规定使用期限),谢谢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 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您公司购入的财务软件如 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问:请问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转让可照旧办理增值税免税吗?可一样照旧开普通发票给客户吗?还需要专管员下来看吗?
答:若您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已提完,可不需到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您司可自行开具发票。由于免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问:遗失发票领购簿后,要重新申领需要哪些手续和步骤?谢谢!
答:您企业遗失《发票统一领购簿》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补领: (1) 申请补领《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报告;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问: 我公司是外资房地产企业,现想向银行贷款,如果贷款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部份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还有想建议一下,是否可以多举办一些关于 内资和外资房地产行业的培训,加强我们对有关税法的正确理解,好象可以制作有关内资房地产和外资房地产的有关法规汇编等等,谢谢
答:一、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准予列支。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借款利 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3、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1项所要求的资料。企业报送资料,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有效说明情况的,企业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 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二、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或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三、纳税人提议举办关 于内资和外资房地产行业的培训,以及制作有关内资房地产和外资房地产的有关法规汇编等等,我局将以此作为参考,在今后税收宣传工作中做得更加完善。有关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建议企业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阅以下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发生的前期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 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42号)等。
问:我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网上认证后,销货方却作废了该发票,怎么办?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用 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若对方单位将发票误作废了且在所属月份未到主管税务分局抄税的,可请对方单位抄税时到税务分局前台将此票视同正常票进行扫描抄报税处理。否则只能待税务机关协查处理。
问:我司是外资企业,有一批货物出口,但是不用开具发票,视为内销,请问我在电子申报表中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项目中录入其资料,但客户是属于印度的,没有纳税识别号,请问这样如何处理呢?还有发票(凭证)号码是填写什么的?谢谢!!!
答: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应在“销项发票管理”-“其它应税项目管理中”-“未开具发票录入”处录入,于附表一第四栏“未开具发票”反映。
问:今年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年审或换证,都没有接到通知,年审或换证的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答: 国税税务登记证件暂不需要年审,但需要按税务机关通知的期限内办理换证。换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审验和换发,以确保税务登记内容 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一致的一项管理制度。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限:纳税人应于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或在税务机关公告的统一换证时间期限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分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统一换证;二是按照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实行个别换证。税务登 记证暂时未通知验证。
问:1、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一台属于固定资产的旧设备出售,根据规定出售旧固定资产增值税是不是可以按4%再减 半征收?即按2% 2、假如设备卖70000元,我公司开出70000元的普通发票,那增值税2692.31(70000÷1.04×0.04)应缴的一半1346.15和减免的另一半1346.16如何在本月的电子纳税申报表反映?开票前需要到税局报批吗?发票是自己开还是到税局开(我公司有普通销售发 票)?
答: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暂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3)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于第三小点必须提供固定资产的原始入帐凭证,如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视为不能证明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对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视为销售应税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二手车除外)应自行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销售固定资产需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的,应向受理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销售固定资产免税审批表》;购进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录该固定资产相关帐册(含计提折旧)复印件。
一 般纳税人通过税控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后,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申报软件中的“销项数据管理-销项发票分类(普通发票分类)”功能,设置每份发 票的分类,对于属于免税货物的通过分类设定为免税。属免税的固定资产,应在附表一的第16栏及主表的第8栏反映销售额;属减半征收的固定资产,应在附表一的第10栏、申报表的第5栏、21栏、23栏反映销售额与税额。
问:国庆期间,税务局放假七天,那企业是否还可以在网上认证发票?
答:除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到月底这段时间以外,纳税人全天24小时均可使用网上认证系统上传发票认证文件。任何时间都可以查询和下载认证结果,下载认证结果通知书。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先因业务需要,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要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些什么资料?
答: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交的资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该发票对应税款的完税证明(已实行ETS的纳税人,由 前台税务人员直接查核该发票对应税款的完税证明,纳税人无需提供);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购货方最近期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证书》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购货方最近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主)或近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替代。
问:我单位 (销方)与上海一家企业(购方)近期发生一笔退货业务,购方单位已于2007年7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并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书)税局批文的原件速递到我单位,我单位亦根据该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书)税局批文于2007年7月开具了一份红字发票。但由于我单位的开票员的疏忽 导致该份红字发票的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开错了,这个错误在2007年8月才发现。我想问一下应点样处理?是否可以直接开一份蓝字发票将其冲销掉?? 我单位是属于办税服务厅。
答:对企业开具错误红字发票的处理方法,暂没有相关规定和指引。我们已将此问题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情况和请求协助答复。
问:我公司是一间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请问要代理进口业务的是否要在税局备案,涉及税务方面的操作流程有哪些,税费如何计算等方面。谢谢!
答:委托代理进口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5天内报送合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否则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企业的进口合同备案后可以凭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在规定期限内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现自建新车间一座,需要用到车间的库存材料,请问这部份材料需要做进项转出吗?具体应怎样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 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企业购进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现需领用用于自建车间,对于此材料应于领用的当月自行作进项税额转 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反映此进项税额转出额,同时在《纳税申报情况说明表》注明原因。
问: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不是不能买发票?那9月份是不是到9月29日都可以买发票了?
答:南海区国家税局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进行发票盘点。建议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购买,而不要等到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才购买。9月份到9月30日上午都可以购买发票,但具体的发票供应时间以各税务分局的规定为准。
问:9月份认证的发票,有6份认证不通过,经检查过没输错,是出了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办?
答: 若企业在进行网上认证的过程中,对于*9次未通过网上认证的发票数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原始发票上的有关数据进行人工修订并重新提交网上认证,严禁不按原 始发票数据随意进行修改。若经修改3次仍未通过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必须在认证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携带未超过认证期限的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发票扫描认证,避免错过认证时限而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税款抵扣。
问:发票*9次认证时,有几份发票没通过,已通的是否要先下载认证结果,并导入电子申报系统,没通过的是否在电子系统里修改并重新提交,通过后再下载结果导入?
答: 企业对于认证完成后,必须下载认证结果,将认证结果导回电子申报软件。若企业在进行网上认证的过程中,对于*9次未通过网上认证的发票数据,纳税人应严格 按照原始发票上的有关数据进行人工修订并重新提交网上认证,严禁不按原始发票数据随意进行修改。若经修改3次仍未通过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必须在认证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携带未超过认证期限的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发票扫描认证,避免错过认证时限而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税款抵扣。
问:*9次给安徽一家出口公司开增票,我让他们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他们说上海和安徽的税所都说不需要提供的,只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就可以了,请问我可以开发票给他们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方提供能证明企业是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您企业可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单位遗失了顺德一供货单位2006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各1份,该发票还未认证抵扣,但现已过抵扣期,现在中山税局要求我单位取得销货方发票复印件和已抄税证明单才能入帐,请问该情况下,销货方税务机关可否开具已抄税证明单给我单位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 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遗失的已开具专用发票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方可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二、根据《会计基础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 能代作原始凭证。
问:我司是小型商贸企业,现处于辅导期,我司现委托A公司加工产品,加工的前是浓缩溶剂,加工后变成稀释型溶剂,数量比原来加工前的多了,金额也随之加大了,但加工后溶剂性质不变,请问:我司销售加工后的溶剂开具的发票货物名称应该还是加工前的产品名称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您企业应按加工后货物的实物名称开具发票。
问:发票已经在网上认证完了,什么时候交资料到税局呢,还有须要些什么资料呢?
答: 您企业在所属增值税税期内与申报资料一齐提供给税务分局。一、如您是非外贸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自行刻制“税款所属期 年 月申报抵扣”印戳,对于认证相符并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认证当月月底前自行逐份在抵扣凭证原件的空白处加盖该印章,并补充填上税款所属期的的相关信息。注意,若该 非外贸企业同时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则只对当期“比对相符”的申报抵扣发票加盖戳记,对当期“认证相符”的待比对发票不加盖。进行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把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作为申报附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装订时使用《申报 扣税凭证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及加盖纳税人公章。二、如您是外贸企业,无需刻制、使用“税款所属期 年 月申报抵扣”印戳。每月认证完毕后,纳税人应将申报退税和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抵扣联严格区分、整理,次月申报期内,用于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抵扣联(无需自行逐份盖章)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 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作为申报附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装订时使用《申报扣税凭证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及加盖纳税人公章。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事项的调整,我们已上传至网站,请您查阅www.fs12366.gov.cn网站,点击“南海频道”-- “*7公告-- ”关于调整专用发票抵扣和抄税若干事项的通知“,相信会对您的涉税处理有所帮助。
问: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发票用完了要核销,须要填些什么资料呢?
答: 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需提交的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盖公章)(因税控机经过维修不能打印此表的,应提供发票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及维修登记表)或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2) 有作废发票的应提供作废发票清单,有开具负数发票的,还需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3)《发票统一领购簿》;(4)IC卡。
问:我公司9月份被认定一般纳税人,现在我如何取得认证密钥文件,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答: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上传的发票认证文件需要经过密钥的加密。密钥文件由基层分局报税认证岗指定人员负责发放。您企业领取密钥文件需提供以下资料: a)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b) 企业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通网上认证确认书》(纳税人可登陆佛山国税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fs12366.gov.cn或http://fs.gd-n-tax.gov.cn ]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前台领取); c) 用于拷贝密钥文件的存储设备(U盘或3.5寸软盘)。我们已将网上认证教程上传至网站,请您查阅www.fs12366.gov.cn网站,点击”南海频道“--”网上办税专题“进入,界面的右边”培训文档“,相信会对您的涉税处理有所帮 助。
问:开红字发票(对方及我方)各需要哪些资料?怎么样才算合理?比如说金额有没有限制?
答: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相关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5 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6 进货及退货的记账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生销货退回时提供); 7 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8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内各生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具体政策请您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我想咨询一下我收到一张进项发票,正常情况下它的销货单位章系盖发票专用章,但现在我这张发票盖佐财务专用章,这样可不可以抵扣?
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 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可以申报抵扣。我们已将一般纳税人发票抵扣的相关 规定上传至网站,请您查阅www.fs12366.gov.cn网站,点击”南海频道“--”南海办税指南“--”专题辅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材料,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问:我司在7月20日已开出增值税发票一份,但对方现在才告知我司对方的单位名称已更改,要退回我司重开,请问我司该怎办?是否接受?如接受,对方需提供什么资料给我司?
答: 此票的开票日期为对方企业变更税务登记证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方企业不用退回。否则不可以申报抵扣,对方企业可拒收退回您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 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您企业的情况如符合上述规定,需由购买方提供写明拒收理 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以便您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据此《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相关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5 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详细规定请您企业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相信会对您的涉税业务有所帮助。
问: 一,我司有二张6月份的进项发票未抵扣完,现在已过期,开票方是佛山市的,请问过期未抵扣的发票是否可以叫开票方重新再开?重新开 需要我方提供什么资料?如果不能重开,进项是否是计入材料成本当中? 二,我司有产销及加工业务,最近新增来料加工业务,对国内转厂业务的进项转出是否可以按加工业务的公共进项转出? 三,这个月(9月)进项认证网上下载结果导入不到系统,系统提示格式不对,请问为什么?
答:一、过期未抵扣的发票是不能重开的,只作为记账凭证;二、来料加工和国内转厂适用免税政策,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企业可选择取得当月进项是作进项转出;三、 请重新再在网上认证下载结果导回系统,
问: 我有三份不同单位开给我司的运输发票,已到税局认让了,但回到企业录入到企业电子管理系统时,当我录入完*9份,接着录完第二份保存时,无法保存提示为” 单据编号已经录入过,不能重复“不知是何原因?请问现在新版的运输发票号码录入是999+抵扣方纳税人识别码+抵扣月份,然后是不是录入时只要三张累计的金额,开票单位只要录其中一家就行呢?请速回复,急急急,非常感谢。
问:根据《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 规定,为了减轻纳税人的工作量及避免信息的重复上报,税控货运发票在电子申报系统采取以下方式填报:(一)非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当期申报抵扣的全部税控货运发票以一份发票的形式录入,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二)辅导期纳税人仍采取逐票录入的方式,将当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认证相符“ 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逐票录入,连同旧版货运发票明细一并生成运输发票待比对清单。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汇总录入税控货运发票操作指引:在电子申报系统中, 先逐票录入旧版货运票后,再汇总录入认证相符的税控货运票,具体操作如下: ●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软件】-【进项发票管理】-【运输发票】模块录入; ●运输发票种类:选择”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 ●”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税额“:根据《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认证相符“的税额,按政策规定可予抵扣部分填列; ●”运费金额“和”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根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税额“进行倒算; ●”发票号码“:为20位数,统一按 ”999+抵扣方税务识别号+所属月份“的规则填写;(如2月份申报期,纳税识别号为440000123456789的纳税人,汇总录入1月份认证通过的 税控发票时,发票号码填写为:99944000012345678901); ●”运输单位名称“、”运输单位纳税识别号“、”开票日期“、”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需录入(任选一张发票录入)。我们已将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上传至网站,请您查阅 www.fs12366.gov.cn网站,点击”南海频道“-- ”*7公告--“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相信会对您的涉税处理有所帮助。
问:法定代扣代缴单位支付的款项,如果没有代扣税款,是否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另,企业从个人借入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其支付的利息凭据是什么?是否允许?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款(一)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凭合法凭证入帐并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所以,企业应按以上规定处理。另外,对于上述“如果没有代扣税款,是否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您企业的表述不清晰,
问:我单位刚为一般纳税人,因对开票系统操作不熟悉,故所开专用票上没有输入电话号码,请问我的发票有效吗?
答: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问:为什么不能打开网上认证的《认证通知书》,下载了也不能打开?
答: 用户可按所属年月下载认证结果通知书,点击【进入下载】按钮,然后输入所属年月,例如(200605)按【下载】按钮, 然后点击【点击这里下载】链接,再按【保存】,选择文件夹后就可以保存下载的文件。打开保存下来的文件并打印,企业必须安装Adobe Reader V5.0以上版本才能正确显示及打印认定结果通知书。注意:在下载认证结果时,需正确选择好“生成文件类型”,认证方式设置为手工录入的用户,则选择“认证101”类型,设置为扫描录入的 用户,则选择“认证102”类型。认证结果通知书下载必须用pdf软件打开,下载地址:www.fs12366.gov.cn->顺德频道-》下载中心-》软件下载-》网上认证辅助工具下载。若企业网上认证系统仍遇到问题时可联系我局信息中心网络组,联系人:邹先生(22312812)、蓝先生 (22312769)。
问:我企业在网上认证发票,其中有1份上传了很多次都没有返回结果,我企业以为发票有问题不能通过认证,已经将该发票退回 给对方,且对方已经将发票作废了。但几天后在网上再次查询时,发现该发票又通过了,想问,我企业现在该如何处理个该份发票,申报时又怎样处理? 谢谢!!!
答:如您企业取得9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已退回给销售方当月作废,企业应将已网上认证通过的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当月即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并于《纳税情况说明表》内说明,同时要告知当地主管税务分局。
问:我企业已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已开具“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但我公司开具的“发票”时间前于“证明”,想问这情况可以吗(即没有证明开具发票)?有什么文件可以查询说明这情况! 谢谢!!!!
答: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办理退运出具的进口关单、购方退货证明等资料作为开具红字出口发票依据,并在我局税源管 理二科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90天后,凭红字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核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到期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IC卡上如何退回以及需要带备什么资料到税局注销该发票?
答: 对于已领购发票到期核销时,还有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在非征期内,可自行选择发票退回或先开具发票后作废处理。您企业退回发票时,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 用管理/已购发票退回IC卡”菜单项,选择需要退回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交旧时需提交的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盖公章)(因税控机经过维修不能打印此表的,应提供发票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及维修登记表)或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2) 有作废发票的应提供作废发票清单,有开具负数发票的,还需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3)《发票统一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交旧时需提交的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字样) (1)《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盖公章)(因税控机经过维修不能打印此表的,应提供发票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及维修登记表)或未用完的空白发票。(2) 有作废发票的应提供作废发票清单和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有开具负数发票的,还需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或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退货证明。(3) 《发票统一领购簿》。(4)IC卡。关于开票系统和电子申报系统的操作由防伪税控中心负责培训,您企业可咨询有关的防伪税控机中心,电话为 86314296、
问:我公司是出口型企业,在开出口发票时,手册合同号输错了,但发票已经核销,该怎么办?
答:您企业已开具的出口发票如未进行帐务处理,且能收齐所有联次的,可作废处理,但请到主管税务分局前台修改发票核销资料。
问:我在9月23日认证了一些发票,可是有一份认证不通过(这份发票输入是正确的),这几天我都在网上认证这份发票,可是还是认证不通过,那我应该怎样做了,我已经把认证通过的发票导入了电子报税系统里面了
答: 若企业在进行网上认证的过程中,对于*9次未通过网上认证的发票数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原始发票上的有关数据进行人工修订并重新提交网上认证,严禁不按原 始发票数据随意进行修改。若经修改3次仍未通过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必须在认证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携带未超过认证期限的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发票扫描认证,避免错过认证时限而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税款抵扣。
问:我公司是现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还有没开完的普通发票,这些发票到11月才到期,我想问这些发票现在要不核销?能不能在11月核销?
答: 根据《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23号)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其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再开具手写、电脑版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因此,如您企业属于“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取税控两卡前,仍可继续使用销 售发票及加工修理修配发票,领取两卡后,应改为通过税控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局通知企业领取两卡时,将要求企业先核销领购的销售发票及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后,才能发放两卡。
问:我司是一外商独资免抵退生产企业,生产纱线染色加工、针织布及服装。本月我司除出口自产成衣,外商指定另一内资生产企业 生产另外一种成衣,该企业完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外商要求我司购买该批成衣后,以我司名义一起出口给外商。外商提供商标证明等。请问:1.这样做能不能视同自产货物出口 2.如果是非自产货物,我司这样出口是不是要按内销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因此,企业能确定此外购的产品属于与本企 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的,则按“免、抵、退”税办理。如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问:如果认证相符的货物运输发票,只写了货物名称、总金额,但数量、单价、里程、运价都欠填,或其中任意一样欠填,该份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吗?如果货物名称写“运费”,能否抵扣吗?如果发票印刷号码和代码与机打代码和号码不符,能否抵扣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 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 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问:我公司所属国税局认为我公司交税太少,因此在6月份叫我公司补了一笔3万元的增值税。 1)请问还需要按此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堤围费;教育费附加吗? 2)请问此笔增值税会计上怎样处理,因为做出来的凭证没有附件。
答: 1、有关城建税、堤围费、教育附加税的问题,请具体咨询地税部门。2、如企业以前年度有少报销售收入而要补税的,则建议相应的会计科目为:借:有关科目 (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等);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周时,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如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有余额的,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有关补税后的账务处理,请您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部门为妥。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有个体户(小规模)向我司购买产品需开发票,那么我应该开普通发票,但它是个体户,开票的名称可以开个人名吗?
答: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需要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如购买方为自然人的,可开具企业名称为“XXX先生”或“XXX小姐”。
问:客户不需要发票,我司半年前已作无开票销售,交纳增值税,现客户要求补开以前发票,点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9款第(四)项规定,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因此,您企业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应 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事后不能补开发票。
问:我司按车车辆报废的程序报废了一台车辆,最后收到1600元现金和回收公司开给我司的收购发票 一张,但收购发票上的销货人是填了我司经办人的姓名,我们要求回收公司重新开具一张销货人填我司名称的发票,但回收公司答复我们销货人只能填个人,不能填单位,请问有此规定吗?但填个人的话我司就无法做账务处理了
答: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的,仅限向个人(自然人)开具收购 发票。二、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凡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应按其销售收入依征收率4%减半征收增值税: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要求已计提折旧一年以上(含一年);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因此,您企 业销售报废汽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自行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入帐。
问:网上办税注册申请表没有单位盖章行吗?开通权限,还能电话申报吗???
答:网上申报的开通:输入网址 http: //www.nh12366.gov.cn,登陆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网站。通过左边“快速通道”菜单的“网上办税”栏目进入,点击“注册”将出现一份申请表格,填写完成表格中的相关栏目,然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打印该申请表并盖上公章,携带该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纳税 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可以下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通权限。电话申报平台正式采用新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由于新的申报表栏次太多,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操作时间过长,现行的电话申报方式已不适应要求,故市局决定在全市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网 上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油品的批发与零售,南方电网开出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否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但对商业辅导期企业从税款所属时期 2005年3月起是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对出口企业超期申报退税,按规定要转内销的,转内销部份产品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属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范围。)我们已将一般纳税人发票抵扣的相关规定上传至网站,请您查阅www.fs12366.gov.cn网站,点击“南海频道”--“南海办税指南”--“专题 辅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材料,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问:当月(8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第20栏计算出来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反映在下个月(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谢谢!
答:当月(8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第24栏计算出来的“当期应退税额”,反映在下个月(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问:我司是外贸公司,由于退税率下降8月份出口一种商品的退税率为零,已于9月份申报,当时没有视同内销,请问退税率为零的商品转内销应该如何操作?已经申报了,现在再视同内销需要如何办理?
答: 一、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企业向征收分局征收受理岗办理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视同内销征税 货物的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原件(报关单未申报至税务部门的)及复印件;3、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提供《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4、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提供《一般纳 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5、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且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提供《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6、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 细表》;7、外贸企业发生已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提供《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8、上期视同内销征税经税务分局审核需调整的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通知》;9、帐务调整帐页及凭证复印件(需进行帐务调整的提供);1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说明(当纳税申报表中,填列视同内 销征税数据的栏次同时存在其他申报数据时提供);11、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表格需提供一式三份,其他资料提供一式一份,复印件上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二、根据以下不同的贸易方式,在增值税申报表反映:1、对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企业应按“(出口货物 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第7栏用红字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2、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 税的货物,企业应在下期纳税申报表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计算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1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蓝字填列、 主表第7栏用红字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无法准确划分出口货物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填报《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按表中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21栏。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 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货物,应作单证收齐后再冲减)。
问:我公司9月份有一张出口发票开错,还没有报海关,请问可不可以作废?怎样作废才好?谢谢!
答:您企业收齐此票所有联次的,可进行作废,并将收回的发票所有联次附在其后,注明作废字样。
问:为何我有张发票并没有输入错,但是认证不了?另有两张发票已通过认证了,但也在未通过发票处见到?我应该如何办好?
答: 网上认证结果一般在上传待认证文件后半小时可以返回,如遇网上认证高峰期,时间会相对延长。建议使用网上认证的用户不要将所有抵扣联集中在最后一两天内进 行发票认证,这样会导致系统负荷重,容易造成“塞车”现象,以致无法查询认证结果。如因系统问题仍不能查询认证结果的,可持相关资料到前台进行认证。前台认证至本月29日。
问: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能购买发票吗?
答:由于税务分局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月结和学习,因此不能购买发票。
问:我已上传发票且网上认证通过,但怎样下载,该怎样操作?
答: 认证结果的下载可在“生成文件类型”栏目中选择,如果是手工录入的选择[认证101],如果是扫描录入的选择[认证102],与认证方式无关,然后在“所 属年月”输入要下载年月的认证通过结果数据,再按“下载”按钮,点击“点击这里下载”链接,可将认证结果以ZIP文件格式下载保存在本机。
问:我司是一个以大型超市为销售商的工业企业,经常会发生商场退货和开错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请问这两种情况应办理怎样的手续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答: (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 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 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发票已认证才发现开票有误的,须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销货方凭该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提供以下资料:1 《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相关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5 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6 进货及退货的记账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生销货退回时提供); 7 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8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如果在第3个月才发现呢?)内各生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根据《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 [2003]627号)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 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 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除上述*9、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 帐凭证。
问:我公司需给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但对方提供给我 们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请问对方提供的资料我们能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 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之一可证明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上注明保留一般 纳税人资格或“税务登记证”(副本)次页“资格认定”栏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07)年度验证专用章”。
问:9月份免抵退明细预审上报时,出现解压DBF数据文件错误字样,请问用什么方法,才能完成预审上报!
答: 在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之前必须将预申报数据制作成*.zip格式的压缩文件,且压缩文件中不能包含文件夹。提交数据时出现此提示是由于压缩文件包含了文件 夹。若您企业仍有疑问,可直接致电86285728税源管理二科陈先生咨询。我们已将使用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的相关操作上传至网站,请您查阅 www.fs12366.gov.cn网站,点击“南海频道”--“*7公告”--“关于使用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系统的通知”,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问:我企业是一间销售饲料产品的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因我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是免税产品,我企业销售时是以厂价直销,想请问我企业销售的免税饲料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如可以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可以申领发票。
答: 饲料经营企业(指商贸流通环节)经销的饲料凡符合(财税〔2001〕121号)规定范围内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1、《20 年度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表》;2、销售饲料产品取得的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自行送检取得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3、本年度饲料产品进、销、存明细帐复印件和销售收入总帐、明细表复印件。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 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 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 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 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 《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一式二份);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6) 公章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问:我想问一下要申请重新读取初始化数据要怎的的手续和什么资料?
答:请带备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储存软盘到主管税务分局申请读取您司的初始化数据。
问: 我单位是有限公司,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已缴消发票,已拆两卡,所得税6-9月的季报已交桂城税秘,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从10月1日起执行,接住是要 取消税务登记,在取消税务登记前我单位是否要按小规模做帐申报和交所得税年报?如要做小规模申报和交所得税年报是否在10月25日前把有关申报和年报交桂城税所?
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先到相关岗位办理以下手续,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 到稽查局办结稽查案件。 2 外贸出口企业到税源管理二科结清应补(退)税款,缴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退税认定资格注销,凭《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到征收分局办理注销,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部在征收分局办理上述业务。 3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到到申报征收岗进行季度、年度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后,到税源管理岗进行所得税清算,领取《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清算通知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算事宜通知书》,再到申报征收岗进行清算申报,再到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 岗开具《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税款清算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开具清算证明),凭清算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算事宜通知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 到税源管理岗核实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完成异常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 5 到申报征收岗进行申报(定期定额户需在完成当月申报后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6 到发票缴销岗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 7 一般纳税人需到相关岗位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到申报征收岗注销抄报税,到金税发行维护岗注销发行。到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拆缴“两卡”(金税卡、IC卡)。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与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资料必须同时受理。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 非一般纳税人 (1) 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提交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具体应指是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 决、工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 (4) 需缴销的发票; (5) 出口企业提供《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税款清算证明》; (7)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算事宜通知书》。 2 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同时提交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一式三联); (2) 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一式一份); (3) 防伪税控企业提供《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申请表》和企业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的申请书。申报所得税与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没有关系。请您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问:我司在上月收到对方拒收发票的证明,在咨询了管理员,说可以直接开负数发票冲回以前的发票,再开正数发票就可以了。但今天拿发票到税局核销发票时说不行,还说在下个月报税时在附表一第四栏调整相应销售额。请问怎调整?
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 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对销售方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未能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通知单》的,如符合作废条件的,应作废不符合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否则,应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更正通知书当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调增不符合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您企业应在收到更正通知书当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调增不 符合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的第四栏“未开具发票”栏调增销售额。
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因身在外地不能赶回申报所得税季报,可否网上申报?急!!!
答:禅城区国税局暂未开通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功能,请纳税人尽快到主管税务分局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0月22日。
问: 本公司的所得税是由国税征收 1、我公司目前的所得税是带征方式,按收入的3.3%交所得税,我想问一下开办费能否于经营开始时一次进入管理费用(会计准则是这样的规定的),但税法规定不短于5年分摊,理论上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应做纳税调整,但我公司的所得税与费用不挂勾,无需做纳税调整。请问应如何进行处 理才正确。 2、如果过段时间我公司的征收方式由带征改为查征,是否需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费用的处理不正确(如有些费用进帐是未附发票、开办费一次分摊、产品的成本核算不准确)。 3、若本年我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都是带征,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但若年度终结时我公司帐上反映的所得率却超过10%,请问 应按10%所得率交所得税,还是按帐面上反映的利润交税呢?谢谢
答:一、如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采用核定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则是按收入总额计 算企业所得税,对于成本费用在申报时不需做纳税调整。二、采用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具备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条件,即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因此,若您企业不能准确核算产品成本的,则不能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由于第三点问题内容不清晰,请企业明确具体内容后,我局再给予辅导。
问:因我公司是查帐征收的,一直都是用电话申报缴税的。现我公司要注销,小墉国税要求缴交报表。我公司没有做过报表,我想问一下,报表是要从那个税期做出来呢?还是只是做07年1月份起到今呢?
答: 非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 章。) (1) 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提交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具体应指是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决、工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 (4) 需缴销的发票 (5) 出口企业提供《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税款清算证明》 (7)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算事宜通知书》使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在每年的1月、7月底前报送已申报的增值税资料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
问:请问饮堂费用可以税前抵扣,但没有发票已入账,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 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企业若不能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则不能作税前扣除。关于合法凭证及入帐的具体规定请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部门。
问:我司在辅导期预缴增值税32,319.39元,在上个月已办理退税申请,请问此笔退税款是否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26栏反映?谢谢!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 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该项退税时,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反映,并在申报情况说明文档作注明。
问:我想咨询下,我想要制作一批五金件。南海区一私人加工厂可以接单,但因对方租赁场地问题未处理完毕,无法进行工商登记,无法开具发票。请问,此类问题,税局是否可以^*发票的?
答: 符合下述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的,可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a)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b)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c)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 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发票; (3)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发票; (4)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发票; (5) 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农产品产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问:请问遗失已经认证的抵扣联发票有什么后果?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 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 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同时,遗失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想问下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开6点发票能退多少点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生产性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率高于6%的,按6%的征收率退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准予出口货物退税率低于6%的,按退税率退税。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联是抵扣联,还是记账联?是否有新的发票版本?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7]777号)规定:“为保证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更加清晰,便于识别,自2007年下半年始,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排序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调整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附加联次不变。之前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
问:我想明确知道写个人名称的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列支。有没有限额?谢谢!
答: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规定,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 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所以,您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问:我公司请人为员工提供伙食,但从市场外购买的肉类、蔬菜等没有发票,这部份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 个人发生销售行为也应按规定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所以,如企业在市场上买肉、菜类的,可要求对方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且为企业支付,能取得合法凭证的,可按规定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如不能取得合法凭证,则不可以税前扣除。(菜农宁愿不买给你,一点也不实际)
问:一个注销的公司,想卖掉余下的机器设备,但很多都没有发票了,想买的又是另一个公司,请问这样*4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非常感谢回复?
答: 个人销售货物需要开具发票,可向税务分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提交以下的资料: 1 《^*发票申请表》; 2 申请^*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 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5 对申请^*发票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 6 如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票的,只需提供本次业务的劳务合同以供查验; 7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者申请^*发票的,须提供进货发票及其复印件以证明其销售行为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
问:我司现在要核销普通发票,但我司还有空白发票,现在怎么把未开的普通发票退回到IC卡上,谢谢!
答:发票退回的操作如 下: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已购发票退回IC卡”菜单项,系统弹出“选择发票卷”窗口。在“选择发票卷”窗口中,可选择所要退掉的某一发票卷,选定发票卷后,点击“选择”按钮,弹出退回确定提示信息,让用户确认是否确实退回此卷发票。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弹出欲退回的发票卷信息,让用户再次确认 是否确实退回此卷发票。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弹出“请您正确插入本机IC卡,按确认键继续…”的确认对话框。确认后,系统执行退票操作,若成功则给出相应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完成退票操作。关于开票系统和电子申报系统的操作由防伪税控中心负责培训,您企业可咨询有关的防伪税控机中心。
地税部分
问:广告公司为客户制作招牌,是否按广告业征税?应征哪些税费?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 149号)文件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因此,广告公司从事路牌、宣传栏、横幅、喷字服务,应按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具体应征营业税、城 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堤围防护费。
问:物业管理公司,代供电局向业主收取电费,无取得差价手续费,是否按收取的全部收入减代收电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问:房产因城市规划被政府征用,政府赔偿了一块土地,现建成新的非普通住房出售,请问在计算居住时间时,能否从未拆迁的房产居住的时间计算是否超5年的时间?
答:转让拆迁后赔偿的房产,其居住时间只能按新的房产居住时间计算,不能合并拆迁前的房产居住时间计算。
问:个人将受赠或继承的房产拆除后重建再转让,是否要征税?
答:个人将受赠或继承的房产拆除后重建销售的行为,视作个人自建房销售。
问:转让受赠的房产能否提供赠予方原购房发票,作为抵减本次转让价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依据?
答: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文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因此,转让受赠的房产可以凭赠予方原购房发票抵减本次转让价,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问:个人转让住房,一层建筑面积118平方米、售价450000元的二手商品楼,房地产证发证已超过五年,为什么还要征收营业税?
答: 根据《顺德区建设局、顺德区财政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顺建发[2006]47号)规定:“我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住房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方以下;3.实际套内建筑面积的成交价格不高于 3791元/平方米”。该房产虽然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但转让价已超过文件规定的3791元/平方米,属非普通住房,不能享受有关转让二手房免征 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规定,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一)实际抵偿债务的金额;(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四)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问:我公司属于广告公司,现对某企业进行会场布置,如单位的演出晚会、单位总结或表彰大会等临时性活动,请问应按哪个品目缴纳营业税?
答:广告公司进行会场布置,应按“广告业” 缴纳营业税。
问:现时台球、保龄球的营业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台球、保龄球收入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问: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经营收入应按哪个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歌舞厅收取的茶位费、烟酒费是否并入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因此,歌舞厅收取的茶位费、烟酒费应并入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问:镇广播电视站为用户安装数字电视,收取售卖“机顶盒”的费用,并按月收取收视费,请问该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售卖安装数字电视机顶盒,实质上是提供数字电视网络服务,其取得的收入包括日后收取的数字电视使用费,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问:开设一间乒乓球、羽毛球活动室应按哪个应税项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等业务征收营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2号)规定:“对经营者提供体育活动场地或提供体育活动场所的同时提供各种体育用具(例如球、球拍、球网、球台等等)给他人进行体育活动(除‘娱乐业’列名的项目外)而取得的收入,暂按‘文化体育业’征收 营业税。”
问:我单位现要举办一系列论坛、讲座等有偿服务活动,请问我单位取得该收入应按哪个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 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因此,对你单位取得讲座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快递公司从事快递业务适用哪个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该快递公司取得的快递业务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3%的营业税。
问:某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公司借款,该公司将部分资金借给该厂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期限及利息。请问该公司取得利息时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 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取得的资金借款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问:由于开发商违约,经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从开发商处索取了工程款及赔偿金。请问收取赔偿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工程款和赔偿金都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 应一并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我是某镇电力安装公司的会计,在进行有关电力线路工程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时,难以区分“建筑业-安装”和“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两个税目,请问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送电线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4号)规定:“对于电力部门投资建设的送电线路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的电力线路工程应按“建筑业-安装”征收营业税。
问: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手续的当天。请问如何理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作项目,其营业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作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 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问:一业户为某单位维修大门电动拉闸,申请门前开票时,应按哪个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由于电动拉闸和建筑物连为一体记入固定资产,对其维修收入应按“建筑业修缮”征收营业税。
问:某建安企业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10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当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税,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认为不是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不应申报缴纳营业税。那么,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 14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属其他工程作业。因此,拆除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问:对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提前竣工奖,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地税发[2004]25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 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设备价值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号)的第十三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设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 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另外,《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 [2004]720号)文件明确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列举如下: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二、电 梯、空调设备、锅炉;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问:绿化公司既提供植物,又负责栽种和承诺若干时间里成活,且在一段时间里负责浇水和修剪等护理工作,这种经营行为应如何征税?
答:关于经营花卉的征税问题,可按以下情况确定:(1)销售花卉附带保养:指一次性销售花卉(一般是盆栽),不退换,并附带一定时期的保养,这种经营方 式视作销售花卉,不征收营业税,应当征收增值税。(2)花卉出租附带保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花卉盆栽或品种,并附带保养,视作花卉出租,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3)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绿化与平整土地分不开,所以,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其 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不能视作销售花卉处理。
问:我是一家生产铁花的公司,2005年10月,我公司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建设的铁花安装工程分包给我公司。其中,我公司自产的铁花销售金额为15万,安装价款为8万元。请问我公司对这笔收入应该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9条规定: “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单独注明建筑业务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在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问:搬家公司为客户提供搬家服务应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四条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因此,搬家公司为客户提供搬家服务不按“服务业”税目,而按“交通运输业”税 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问:运输公司帮客户将货物从顺德运到深圳,请问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 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1号)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业的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 含义:(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系指机构所在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问:某公司是运输企业,常常发生和其他运输企业合作联运的情形,请问在确定计税营业额时,是否可以从客户收取的运费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联运人的运费?
答:如果你运输公司属于自开票纳税人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第十四条规定: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果你运输公司属于代开票纳税人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第五条规 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代开票的纳税人是指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问:个人独资企业向红十字会捐赠,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额?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人独资企业捐赠扣除额适用上述规定。
问: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是否要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发放医疗补助费是否要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问: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购买住房,请问:企业给个人买住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中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同时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该企业应该把为投资者本人购买住房支付的40万元并入该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补助个人的伙食费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费,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 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界定?)
问:我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现分配税后利润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补充通 知》(财税[2005]107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 征个人所得税。”
问: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员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因解雇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4年顺德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18285元)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对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 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 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调整为1600元后,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从2006年1月1日(时间有问题,应该是7月1日)起雇员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月减除16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可据实扣除按规定标准缴交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问: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问: 我是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单位原销售人员在离职几个月后,才发放销售提成奖,在这种情况下,因该销售人员已不再是我公司员工,请问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如 果是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为我单位销售房屋起了较大作用,按我公司相关规定,以该套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销售提成奖,这种情况,我公司又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该销售人员是在任职时销售房屋而取得的提成收入,因此,对该销售人员取得的提成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的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对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 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还要征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 将销售提成奖支付给客户,该客户属个人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客户或供应商属企业的,取得提成收入应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有一员工因见义勇为捉拿小偷获得镇政府的奖金,同时我单位也给予了300元的奖励,请问该员工取得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25号)的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 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员工取得的镇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你单位发给的300元奖励应并入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月薪1200元,年初因身体原因提前5年办理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50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原月工资标准1200元,但不再享受以后的加薪等。请问我取得的这笔收入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 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企业每月向职工发放误餐费300元,税务部门检查认为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企业认为,误餐补助属于免税范围,不应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误餐补助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 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你企业每月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 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为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决定从公司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以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费等名义,补助给每位职工。问职工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从福利项目中取得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 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 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你单位给予每位职工的补助,应并入每位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的股东带领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业务人员到境外旅游,请问奖励旅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进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 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所得,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前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某外资企业为一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汽车一部,车辆发票为该人员名字,并商定该人员为企业服务6年后归个人所有,请问该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个人取得的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某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2003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业余时间设计 开发了一套适合本系统使用的业务软件,并将该软件无偿提供给本单位使用。新软件经上级单位认定后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为此,单位给予我6000元(仅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的奖励。我得到的这笔奖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什么项目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奖金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所获得的奖金不符合上述免税奖金的条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笔奖金本质上属于与 任职受雇有关的个人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2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补贴定额发给外籍职员的,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可批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单位用20万元为投资者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家用住房,那么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 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收取工资薪金,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投资者是企业的所有者,其收取的不属“工资薪金”范畴,应按“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我是一家外资企业,最近来了一批实习生(包括外国籍和中国籍),按协议每月支付3000元的生活费。请问这笔生活费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这些实习生和你公司没有签定任何雇佣合同,只是在你公司 提供短期的劳务,因此,对你公司支付的生活费不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应认定为公司给实习生的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税法明确规定董事的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董事费按照一次来计税吗?可否将其按照每月所得按12次来计征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某董事不是按月取得董事费,应按每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 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分解到各月计征:如果在某一个月里多次取得董事费,则应将这一个月里取得的董事费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股份占51%以上,被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本企业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利,投资者个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法[2000]67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投资者从非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弥补本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亏损,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革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 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我取得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9条规定处理。”
问:公司员工获公司奖励一套房子或一辆汽车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 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公司员工获公司奖励一套房子或一辆汽车,应按上述规定确定房子或汽车的价值,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员工取得饮料费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 知》(粤地税发[2000]25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的全部支出,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的项目外,在确定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纳税人发放给职工的清凉饮料费和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含从住房周转金开支部分),支付给本企 业雇员的佣金和支付给本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挂钩的提成都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清凉饮料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员工取得清凉饮料费收入也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某公司因城市规划改建拆迁,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100万元,请问,该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6号)规定:“一、拆迁企业是指因市政建设需要(如道路、桥梁、地铁、隧道、码头等)、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等原因,被当地市政府或城市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下文指定迁移的企业。二、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收入,包括 补偿收入及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转让他人取得的所有收入,应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可优先用于下列支出:(一)企业搬迁费用支出;(二)停工期间费用支出;(三)拆迁报废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扣除;(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拆迁企业易地重建,其购地及土建、管道、线路的支出,应首先使用累计折旧,累计折旧不 足支付的部分,可以使用折迁收入,但仅限于与折迁前企业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不动产的同等建筑面积部分,及管道、线路的支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建支出中可扣除的折迁收入=重建不动产的平均造价被拆迁的不动产建筑面积+重建管道线路成本
重建不动产的平均造价=(重建不动产总造价─累计折旧)/重建不动产总建筑面积
四、按上述规定扣除后折迁收入仍有结余的,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足扣除部分以及超出被拆迁不动产面积部分的重建支出应列入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不对外销售,是否要并入收入处理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 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问:我单位租入一机器,按合同规定期间的修理费由我方承担,请问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5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修理费支出,可由承租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改 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问:我公司属于从事煤炭贸易的公司,在运煤过程中损耗过大,请问损耗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储存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 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名义重复申报扣除。”因此,你公司进煤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的损耗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去年由于楼盘尚未销售,在此之前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留待今年扣除,但今年部份楼盘已销售,部分尚未完工结转销售收入,目前帐面仍亏损,请问该笔业务宣传费能否留待下一年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取得*9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问:根据顺财企[2007]27号文件的通知: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造价计提2%的安全费用,请问这部分计提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 根据《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但发生的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 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只能在实际发生支出时在特定的科目列支,计提未使用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通过区民政部门向非经营性的某老年服务中心捐款1万元,我公司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笔款项应该如何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个人等社会力 量,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问:堤围防护费的计费依据是什么?
1、营业税纳税人以应纳税营业收入额为计费依据(差额计征营业税的应按差额收入为计费依据)。
2、增值税纳税人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包括不含税出口收入和不含税内销收入)为计费依据。
3、消费税纳税人以应税销售收入额为计费依据。
4、对税务机关确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免征堤围防护费。
5、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免税项目收入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其他应税收入部分仍征收堤围防护费(出口企业免低增值税的不免征堤围防护费)。
6、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减征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其征税的营业(销售)收入部分征收(出口企业退增值税的不免征堤围防护费)。
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均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应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问: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应税单位与免税单位相互免租借用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否要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35号第二条规定:“应税单位免租借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免租借用给应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不能说是免征,而由使用单位交)
问:公司租村委会土地建厂,10年后厂房归村委会所有,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答:对居委会、股份社出租土地,承租方在土地上建筑物业,承租方按自用房产征收房产税。另外,对居委会、股份社出租土地,承租方在土地上建筑物业,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有人即居委会、股份社缴纳。
问:银行按法律程序取得企业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所抵押的房产是否要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641号)的规定:“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企业因无力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用抵押的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银行已拥有该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处 置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银行应依法缴纳经法院判决抵偿贷款的房地产的房产 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我公司新安装的中央空调是否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 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问:签订合同双方是否要缴纳印花税?(自贴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贴花”。
问:已贴花的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时,是否要重新贴花?
答: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答》(88)粤税三字第027号第二条规定:“已贴花的合同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经约定继续使用,其所载内容、金额没有增加的,不用重新贴花;其所载内容,金额有所增加的,则对增加部分贴花。”
问:企业兼并过程中转让房地产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屋,是否要征收房产税?(要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因此,该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
问:某事业单位的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的范围,现将一部分闲置房产出租,请问这部分房产是否要征收房产税?(用来赚钱就要交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问:某公司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进行结算的新建房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该公司认为,新建房产的价值没有最后确定,建房支出挂在“在建工程”账上,没有计提折旧,因此不应缴纳房产税,这样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 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纳税人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问: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问:房地产企业临时搭建的售楼部以及将待售开发的商铺作临时的售楼部是否要征收房产税?是否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9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 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待售开发的商铺已作经营用途的,应按自用征收房产税。若该房产没有转入固定资产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并且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于临时搭建的售楼部,如果符合税法上“房屋”定义的,按照上述办法操作;如果不符合房屋定义的,则不征收房产税。(一句废话,到底收还是不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五条第(八)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 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临时搭建的售楼部以及将待售开发的商铺作临时售楼部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可计提折旧,否则不能计提折旧。
问: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地下停车库或杂物间给业主停放车辆,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按其他服务业或租赁业)?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答:出租车位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中室内停车位(库)要征收房产税,室外停车位不征收房产税。
问: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如何计缴房产税?
答: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粤税三字第006号第13条规定:“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 建、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有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不征)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问:房产税不是一年缴纳一次吗? 为什么有的企业要按月申报缴纳呢?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现时我区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分为,按年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如果主管税务 分局核定按年缴纳的,应在每年7月份缴纳全年的房产税;若核定按月缴纳的,在每月税款申报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问:厂房范围内的绿化费用是否要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不缴房产税,但要交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 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因此,厂房范围内的绿化费用不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转 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0]67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问:施工期间临时搭建的仓库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 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 税。”
问:企业间由于违约,向另一企业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应开具什么票据?
答:(1)如因商(产)品销售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 赔偿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2)如因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营业收入;(3)如因资金往来而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征收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
发票有几种?
答: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可分为综合类、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服务业、销售不动产九大类。
因为电脑的问题我重新下载了E税通,但是以前的资料已经全无,又因我是刚接手公司的账,以前的E税通登入密码也不知道。现在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需要变更E税通申报机的,请在我局网上下载到*7的E税通程序,并在使用前凭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机手续即可。
我是高明区的,我想问一下我这套二手楼过户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情况如下:有位女士,她的丈夫去世了,而她继承了之前是她丈夫名字的房子,现要出售此房,因为此房之前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征收啊??
答: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自住5年以上,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5] 172号文第四点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私人屋出租给别人作商铺,如何计税?
答:个人出租商铺的,需要征收的地税税费有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为租赁金额的5%;
房产税的适用税率为租赁金额的12%;
个人所得税,一般按核定征收率2%的方法征收;
禅城区范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费是按实际已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3%、3%征收。
印花税是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请想问如果在E税通网上申报时,有关数据录入错误,怎么办呢?
答:如果发现已经通过E税通申报的报表数据有误时,请立即联系地税主管征收机关删除该有误报表并重新进行申报。
请问开租赁发票需要那些资料啊?
答:禅城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产的请先带其《房产证》到我局的城门西厅(城门西路12号)办理税务的‘房产登记’,再到相应的主管地税征收服务厅办理完税手续即可。
而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只需到地税主管征收服务厅办理开具《通用发票》并完税的手续即可。
开具《通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2、该项业务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其中:建安业务就提供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和工程价款有关结算表及甲方供料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经营应提供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
3、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税务登记分局或各外设登记点办理临时税源登记手续;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想知我要变更铺的地址和名称,我已经办新的卫生许可证,同工商证的。我要拿些什么去办税务证呀?
答: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请问我出售2004年买回来的,未够五年的二手买回来的房子,但发票当时没有办,现在卖出来,该交什么税?
答:个人转让房屋主要需要缴纳的地税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 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第三点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 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 3%的幅度内确定。另根据佛地税[2006]176号文规定,我市统一确定为2%;
根据财税【1999】210号文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禅城区范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是按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总和的7%、3%、3%征收。
请问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假如5万元/每年,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12500元,请问其个税可以代扣代缴吗?其代扣代缴需要哪些手续?是否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否要到税局代开劳务发票?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直接参与企业日常管理而取得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征税,企业自制相关凭证列支。
我单位是餐具消毒公司,新开业。我想问一下我单位需要交什么报表到地税?还有税率方面是怎样定的?报表有没有规定什么时候交?是按定额交税还按我单位实际发生业务征税?
答:纳税人申报报表的种类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而决定的,具体可向税务征收机关咨询。
从事服务业的企业纳税人,一般需要缴纳的地税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堤围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为5%;
禅城区范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分别按已缴营业税额的7%、3%、3%征收。
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需要看该纳税人的账册是否健全。
请问要买一台面包车 大楷7万要纳税多少
答:对于购买机动车辆的过程,购买方是不需要缴纳地税税费的。
请问以个人名誉可以代开装修工程款吗?
答:可以。
请问带征方式的建安企业,总包工程,然后分包或转包部分工程给第三方,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按总包价格减去分包价格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答:是
二手房交易缴纳个税减免条件中提及出售旧房的前后一年内购买新房可以减免个税,但如果购新房是2年前签订的合同,交楼不满一年,现在没办好房产证,这种情况下出售旧房能否减免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销售个人住房后一年内购买新住房,才可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请问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是否要每月进行申报?每月在网上申报报表时可否一齐申报?如果当月无印花税交,还要交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吗?
答:印花税的对象是以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合同,并不是以经营行为的发生作为依据。当纳税人有签订应税合同和具有合同效力的书据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请问,餐饮定额发票盖公章可以吗?还是盖任何章都可以?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都是合法的。
请问,发票的章是不是只要是跟单位全称一样就可以了,是吗?是不是发票章、财务章、公章都一样呢?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都是合法的。
请问地租协议符不符合交印花税。如果要交,请问税率是多少?
答:上述情况可按‘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问:是属于查征的服务性行业,电话费是否可以按普通员工300元,法人按500元来报销。这些电话费需要纳入计征各得税吗?
答:电话费以定额方式补助的应列入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施工单位分包工程,分包单位税款如何缴纳,分包单位可不可以直接开具发票给总承包单位
答:根据佛地税发[2004]25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建安纳税人应以全部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包括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全部价款乘以所得税带征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 据佛地税发[2004]25号文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如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一律采用门前开票的方法,即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持有关 材料,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开具《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得开具自行领购的《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
门前开票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
(一)总包单位先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时,由总包单位到分包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票,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同时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给分包单位。
税务机关在所开具发票中加盖”分包工程“字样的印章。
对分包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参照第二章第二节。
2、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时,由总包单位持加盖”分包工程“字样的发票到总包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总工程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相同工程名称及加盖”分包工程“字样的发票开具总工程发票,计算总工程金额与分包工程的差额,对差额部分进行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同时在分包工程发票上注明”已作抵扣“。
(二)总包单位先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1、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时,由总包单位到总包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总工程发票。税务机关对工程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并对分包工程建立台账登记,以监控日后的分包工程。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 如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应税行为都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则总包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登记的台账及分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开具发票,在累计总 工程额内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在发票上注明”总承包中已扣税“,同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给分包单位。
(2)如总包工 程与分包工程应税行为分别由不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向分包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呈交分包工程合同、总包工程完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分包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征收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并开具发票。总包单位应凭总包、分包工程完税凭证、发票、合同等材料向总包工程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另外,根据佛地税发[2004]25号文第十条第六款“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 务人代分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未代收分包工程款或者未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发生支付分包工程的,则在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当天。”
公司向私人借款,去地税开发票计税依据是怎么样的?
答:借款凭据不在开具发票范畴。
请问父母无偿转让房产给儿子,要进行纳税申报吗?要什么资料,要什么手续?怎计算税款?急
答: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的,需要缴纳的地税税种只有合同印花税,其适用税率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纳税人可凭其赠与合同和公正书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即可。
请问个人到税局开设计费发票需要收多少税?
答: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人,一般需要缴纳的地税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堤围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为5%;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4000元以下的可减去800元扣除费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禅城区范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分别按已缴营业税额的7%、3%、3%征收。
请问,到贵局开发票,税款可否转帐到你地方税务局
答:不可以,一般情况税务机关门前开具发票的同时都会开出相应的缴款书据,纳税人凭其书据到指定银行办理完税手续。
我出租一办公用房,需要到税局^*发票,税率大概是多少?
答:个人出租商铺的,需要征收的地税税费有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为5%,每月起征点为1000元;
禅城区范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是按实际已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总和的7%、3%、3%征收;
房产税的适用税率为租赁金额的12%;
个人所得税,一般按核定征收率2%的方法征收;
印花税是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问:何为核定带征,我准备出租比较偏远小镇自住房的商租,月租700元,请问按核定带征率2%征收,即应交多少税金。谢谢!
答:禅城区范围内个人出租商铺的,需要征收的地税税费有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而营业税的每月起征点为1000元,上述情况由于不足营业税起征点,所以可免征营业税,相应也可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房产税的适用税率为租赁金额的12%;
个人所得税,一般按核定征收率2%的方法征收;
所以,该纳税人每月应缴税额=700*(12%+2%)=98元
另外,印花税是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问:“核定带征率”是什么意思?
答:核定征收是以每月的营业额乘以适用带征率来计算应纳税额。通常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问:我想咨询一下,一间价值19万的家传祖屋,用地面积167平方米,建筑面积297平方米,要转户名,应该如何办手续?征收税率多少,需要的所有相关费用大概是多少? 如果是房屋赠送又需要多少相关费用?
答: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的,需要缴纳的地税税种只有合同印花税,其适用税率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除赠与外其他的个人房屋转名需要缴纳的地税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印花税。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为5%;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以上普通住房(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以上非普通住房 (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自住5年以上,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1999】210号文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禅城区范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是按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总和的7%、3%、3%征收。
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
二手房交易可到二手房交易中心(地址:百花广场19楼)办理相应手续。
问:我自有房屋,无偿借给我的舅舅作为家电维修服务部使用,请问是否要交房屋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问:本人因不慎遗失购房发票,如何办房产证?
答: 根据粤地税函[2004]314号规定,“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 作废。……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 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