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伊犁哈萨克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解决。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1.7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
  (3)处理非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9.7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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