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揭阳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政策精讲总结如下:

收征收管理法

解释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农业税牧业税已经走入故纸堆,但依然残留了烟叶税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国税函、国税发、令有用否?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打行政官司时,规章仅是参照而已,认不得真的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问:美国人A某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后回国,未纳税,可否责成接受劳务方扣缴税款。由于A到了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拥有常设机构(企业)或固定基地(个人),应由其自行申报,购买方或受让方不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没收到税,不能把税转嫁给购买方或受让方。

问:如果纳税人拒绝扣缴怎么办?参考: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手续费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营税要交,企税属于征税收入,分发给具体从事扣缴个税人员的免个税。

第八条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摘自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公告2011年25

公开拒绝退税,只能抵税,10年会计利润100万,其中损失60万未能扣除,所得额为160万,11年税局说可以扣除,则去年多交的15万元只能从2011年起实现的所得额中抵扣,而不能退税,且无期限。如果10年会计亏损100万,其中损失60万未能扣除,则所得额为负40万,11年税局说可以扣除,则重新调整10年亏损为100万,而不是亏损40万,延续五年弥补亏损,就有五年期限限制了。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

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某企业自产货物并送货上门,共收取价款100万,请问流转税如何处理?

如果销售部与运输部同处一地,只需要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征收增值税,但如果运输部位于外地,则运输部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销售部征收增值税,运输部征收营业税。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某三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尚未到期,将经营地址从南通迁往盐城,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清算?没有变化继续享受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第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例:A出售债券,内含未到期利息10万,收取价款110万,

B借应收利息10,持有至到期投资100,贷银行存款110万,

税会差异如何处理?

个人观点: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就是100万,不宜理解为付出现金的总价110万,

如果理解为债券计税基础110万,则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10万,贷应收利息,纳税调增10万利息收入,将来卖出该债券时,由于帐面价值是100万,而计税基础是110万,再调减10万,属于暂时性差异。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

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

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例外情形: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应当和可以的关系。

2011年12月预收三年房租300万,可依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也可权责发生制,是否一定要权责发生制?

如果该公司为高科技企业,三年复审,六年重新认定,估计明年认定不通过,则全额作为应纳税收入较妥。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美国公司A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境内B企业股权给日本的C,请问C是否是该股权转让业务的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将缴纳的税款交给其主管税务机关,难道小日本C扣缴后把该税上缴给大日本帝国税务局?

扣缴义务人必须中国税务机关可以管到,管不到不成其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例外情形: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011年40号公告,请问企业所得税需要作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属于预估,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确认收入。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

加罚和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了,但是行政强制法作为普通法,而税收征管法作为特殊法,因此税收征管法修改势在必行。

但是行政处罚依然可以处几倍,加罚和行政处罚不一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

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摘自车船税法,此种情况下不管纳税人要与不要,都必须得给人家代收税款凭证。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如果部分计税依据偏低,要么全部核定企业所得税,要么就采取调整的方式,而不能仅就部分计税依据核定,其他计税依据查帐,这就是彻头彻尾的四不象了。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甲税率25%,乙税率25%,甲按低于市场价100万价格以80万出售商品给乙。不需要调整,

甲税率25%,乙税率15%如果调整,甲交25,乙抵15,需要调整。

甲税率15%,乙税率25%,如果调整,甲交15,乙抵25,不合处不需要调整。

房开企业以80万低价售房后回租,20万租金不再付给业主,企税不宜调整,如果按市价100万调增20万收入,则相应调增其租金支出20万,0,有这个必要吗?

关联方已扩大到个人,低价卖房给个人,(个人将来要转让房屋,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如果调增20万,按25%税率交税,而个人增加购房成本20万,只能抵20%个税,但此属于税制因素,不宜调整也。

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摘自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不属于强制和保全,现场打开,不得把电脑抢回来)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强制措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摘自行政强制法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摘自社会保险法。

税务局代收社保费,税务局属于征收机构,但企业欠费,不得由自已强制执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要越ZU代疱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2012年25号公告。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

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罚款五年。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十四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嘉峪关市不设区,咋办,向甘肃省局申请吗?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摘自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侵害他人非法权益不能叫侵害。某间谍正在偷情报,我国安采取^***手段获取其罪证,当然可以喽。

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不能罚款,只能提请吊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最终还是办了。则予以处罚。这家伙坚决不办,就不能罚款了。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主观故意在63条虽然没有表述,但定性为偷税必须有主观故意。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要不要处罚?

纵观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法,充分体现了主观故意原则,没有主观过错,不予以处罚,

税务机关对某企业所得税汇算后检查,如果仅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错误以及明显笔误,只补税,加收滞纳金,不处罚款,本条可从宽理解,税务机关都吃不准的政策,应当允许企业客观犯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摘自发票管理办法

本条充分体现了主观过错原则,非主观故意取得违规发票的不予处罚

细则部分

解释条款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房产税的故事,财税(2010)121号文件房产税:之前税收听会计的,会计准则不包括土地的,房产税计税原值也不包括土地,但121号出台后,无论会计如何处理,房价应包括地价。

租用土地,是否要将租金计入房产原值?租入的土地并不能获取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地价,不宜将租金计入。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摘自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常设机构还包括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为限,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从事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为限。摘自中外双边税收协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按期纳税与按次纳税的区别与联系

不应当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来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

办登记就定期,不办登记就按次?应当合理判断,尽可能偏向纳税人。

第四十一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国有哪些计划单列市,苏州是吗?

深圳,大连,宁波,厦门,青岛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如果采用应税收入核定或成本费用核定方式的,查实少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可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现实当中很少还有计算利息的,也很少有退税给纳税人的,往往是抵税,无奈。。。。。。

*9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纵观整个征管法,已落后于时代的大潮,我劝人大重抖擞,早点修改征管法!比如注销后发现企业偷税,如何追究责任?比如罚款五倍的说法如何约束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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