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长沙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案(三)总结如下:
  “项目部”汇入3543万元(约14家)。公司间往来资金目前尚未审核其性质。就目前银行确认的收入1.68亿元经与账簿记载收款3.5亿元比对,没有发现收入不入账的现象
  资金支出情况。初步审核该单位2006年至2009年(不完全统计)开具支票920余张,收款单位约170家,支出资金5.1亿元。其中疑似项目部14个,取得支票155张,共计收款1亿元。目前该单位帐簿记载开发成本4.3亿,经与银行支出资金比对发现确实有支付给“项目部”的资金。以“KK水泥厂”为例,通过银行可以确定该公司支付了661万,在寻问“KK水泥厂”负责人时,其介绍曾收款3000万。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公安局联系了“KK水泥厂”的负责人到公安局接受询问,检查组也同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负责人称的确为该公司干了活,并收到了资金,但是都是口头约定,没有合同等资料,目前公司没帐、没人、没钱,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为了能够客观、准确的掌握其实际收款、支付资金的情况,检查组对“KK水泥厂”在农村商业银行0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进行了检查。因该水泥厂未留存任何资料,因此检查组只能在银行库房查找该公司原始凭证,并对2006年至2009年这一账户下所有进帐、出账的资金往来原始凭证逐一进行复印、归档、统计。经统计各类进账单、转帐单、取款凭证共计1000余张,共计入账资金4400万,截至到2009年账户余额363万。经整理发现该水泥厂大部分支出是以提取现金形式完成的,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资金用途无法审核。
  综上,通过资金流向难以准确判定资金性质。通过银行的资料发现该公司与“项目部”确实存在资金往来,这也印证了“项目部”负责人所述的为该公司建设施工并取得工程款。但是双方的操作不规范,口头行为比较多,没有证据可供检查,无法确定其资金往来的性质,对于支付资金是否用于建筑施工,也难以判定。如果要确定资金的性质,就需要对项目部的资金流向进行检查。对于项目部的支出金额、收款单位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支付资金的用途以及金额。通过*9阶段的了解,项目部支付资金大部分是以现金形式,大量用于工人工资、材料采购等,但由于双方口头行为较多,支出的资金与建设项目是否有关,难以证明。
  2011年9月22日该公司提出申请,因其核算不健全、财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造成了入账发票是虚假发票,但交易是真实的,的确购买了材料,该公司希望能将虚假发票更换为真发票。因此对该公司下发了“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其在10月31日前提供相应证据。但截止到11月8日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鉴于以上情况,检查组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了该单位应缴纳和少纳的企业所得税。
  调整总成本,计算可售面积平均成本:该单位开发成本科目列支437744659.3元、开发费用科目列支68796527.37元,共计506541186.67元,其中的大市政费32375470.4元、虚假发票201390851.83元、应付帐款预提16679734.25元不应在成本内列支,经调整后实际可列支256095130.19元,总建筑面积201109.97平方米,其中不可售面积37610.37平方米、可售面积163499.6平方米,可售面积的平均成本1566.33元。
  (1)2006年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6年该单位取得营业收入共计165291986.24元,其中取得预售收入58694148元,销售收入78603964.24元、销售面积23684平米、计税成本37097075.85元,2005年取得售房收入结转到2006年共计27693759元、销售面积7371.86平米、计税成本11546801.62元,其他业务收入300115元,营业外收入66185元。预售收入应按照20%计税毛利率计算当期毛利额、取得销售收入应按照计税成本调整所得税。
  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营业收入:106297723.24元
  计税成本:1566.3×31055.86=48643877.47元
  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9012042.07元
  营业外收入:66185元
  毛利额:58694148×20%=11738829.6元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0746933.3元
  适用税率33%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06297723.24-48643877.47-9012042.07+66185+11738829.6)×33%-33896=20012591.99元
  (2)2007年,该公司将全部预售收入转入销售收入,共计确认销售收入,其中包括2006年结转的58694148元、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48291923.2元,其他业务收入304080元、营业外收入24000元、营业外支出75031.75元;销售面积43365.25平方米,其中当年度销售28745.25平方米、2006年结转的预售收入58694148元所售面积14620平方米;
  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营业收入:207290152.14元
  计税成本:1566.3×43365.25=67924504.67元
  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11208958.4元
  营业外收入:24000元
  营业外支出:75031.75元
  调减2006年预售收入的毛利额: 11738829.6元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16366827.72元
  适用税率33%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07290152.14-67924504.67-11208958.4+24000-75031.75-11738829.6)×33%-33896=38401053.15元
  (3)2008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2008年售房收入14025760.85元,销售面积3308.42平米,计税成本5182093.72元、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3799062.02元、营业外支出:520351.73。
  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销售收入:14025760.85元
  计税成本:5182093.72元
  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3799062.02元
  营业外支出:520351.73元
  调整后纳税所得额为:4524253.38元,适用税率25%,
  少缴企业所得税:
  (14025760.85-5182093.72-3799062.02-520351.73)×25%=1131063.35元
  企业所得税补税调整表
  单位:元
  项目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合计
  营业收入 165291986.24 207290152.14 14025760.85 386607899.2
  计税成本 48643877.4 67924504.67 5182093.72 121750475.8
  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9012042.07 11208958.4 3799062.02 24020062.49
  营业外收入 66185 24000 0 90185
  营业外支出 0 75031.75 520351.73 595383.48
  毛利额 11738829.6 -11738829.6 0 0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33896 0 0 33896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0746933.3 116366827.22 4524253.38 181638013.9
  适用税率 33% 33% 25%
  企业所得税 20012591.99 38401053.15 1131063.35 59544708.49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成本,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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