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成都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的应对策略(二)总结如下:
  纳税人取得了发票,是否允许其在实际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呢?是否允许在发票实际取得年度扣除呢?
  目前税务机关一般引用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认为“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税项目,以后年度不得补扣”。因此,肯定不允许在发票实际取得年度扣除,因为如果允许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就等于企业可以随便的操纵税款所属年度。
  对于是否可以在实际业务发生年度追溯调整,目前在学界以及总局所得税司制定新所得税法的方向来看,是允许的。但是目前在实务中,大部分省份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如果企业遇到该类问题,可以同税务机关沟通,不是绝对不能扣除的。
  一些文章经常会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中移动的国税函[2003]847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来说明可以追溯调整,但是毕竟该文件只针对中国移动,并且只说了计提折旧一个方面,对于税务机关的说服力不强。原文如下:“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二)资金篇
  要想加大成本,有两个难题,*9是如何取得虚假业务的发票,第二是,如何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将款项支付出去。即使取得了发票,如何虚拟资金流出就成为开发商的新难题。
  1、不支付资金,在账簿上计入“应付工程款”、“应付账款”,(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并且已经取得发票,其实是多列成本。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没有支付款项而对方却开具发票,这种情况比较奇异,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会相当敏感。
  这种方法是干脆就不管资金流了,这时要对大额应付款项的债权方进行外调,在稽查实践中,开发商甚至声称不知道欠谁的钱,这个时候,如果由于检查期限的原因,无法再深查下去,可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外资用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为原因,在取得对方足够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情况下,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虚构资金流,掩饰多列开发成本。某企业由于要加大开发成本,需要虚拟资金的流出,由于账上没有钱(也可能是隐瞒了销售收入),就虚构资金流,多列开发成本。实际案情为该企业以向股东借款的方式,借:银行存款2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2000万元。经过核对对账单,该企业10内即将此笔款项转回股东个人银行卡上,企业在银行存款实际没有钱的情况下,为了多列“开发成本,一方面取得假发票,另一方面虚列资金流出的假象,支付工程款、设计费、策划费。本案中,核对银行对账单,是检查出疑点的关键,对列入开发成本的票据结合进行真实性验证,是固定证据的要点。
  在稽查实践中,如果企业开发成本有多年未支付开发成本款项问题,可能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因此该企业虚构资金流,将资金流出,来掩饰多列成本的现实。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收入和加大成本是两个矛盾的方面,一方面想隐瞒收入,但是如果隐瞒收入在货币资金账上,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加大成本;另一方面要加大成本就要想办法解决银行资金账目上没有钱的问题。
  该企业的检查方法说明,银行对账单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仍然是检查人员的基本功,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作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此基础上审查资金流出的真实性。
  3、更为复杂的为“资金空转”
  (三)成本计算方法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计算方法上作文章,少缴税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淆成本对象,将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摊入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二是减少总销售面积,不将全部的销售面积作可售面积计算单位工程成本;三是,不配比结转成本,将未售的成本结转到已售销售成本中去。
  1、计算单位工程成本的时候,未将拆迁面积计算在内,使得总可售面积减少,单位工程成本加大,当期销售成本加大,造成延迟纳税。单位工程成本=总成本/总可售面积,如果减少可售面积,就可以加大单位工程成本,而销售成本=单位工程成本*已售面积,就加大了当期的销售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在稽查中,在成本方面,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素的确认,一是确认总开发成本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虚列开发成本,开发成本所有项目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二是确认总可售面积的计算是否准确,尤其是存在拆迁户的情况下,拆迁面积是否计入总可售面积的问题要引起充分注意。三是确认计算销售成本的时候已售面积是否符合事实情况。销售成本=单位工程成本*已售面积,因此在计算销售成本的时候,要注意其已售面积的确认是否正确,同销售部门要进行核对。
  销售成本=总开发成本*已售面积/总可售面积,这个公式实质上就是按照销售面积的比例确认开发成本,加大分母和减少分子都会影响销售成本的确认,因此对以上三个要素,在稽查中要充分注意。
  2.不配比结转成本。销售部门实际销售面积同财务部门当年结转成本的面积不符,造成多列成本。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销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在单位工程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在结转销售成本的时候,多列销售面积,就在当期多列了成本。
  一定要审查开发企业当年销售成本计算的过程,当年究竟卖了多少平方米,要结合每份销售合同的测绘面积进行计算,紧紧抓住测绘面积,防止企业不按照收入和成本配比结转成本,迟纳税款。
  3.“先租后售”出售时资产成本的计量问题。该企业采取“先租后售”办法,在出租期间将商铺转为固定资产,并且已经计提了部分折旧,在销售的时候,直接将固定资产原值做为销售成本,未减除已经计提折旧部分。造成已经计提的折旧,实质上两次重复扣除了折旧部分。
  税法规定,先租后售是否要视同销售,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但是一旦计提了折旧,就要视同销售,在销售的时候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理。本案例中,企业实际上是既要计提折旧,又要按照开发产品的原值销售。
  企业犯了两个错误:*9,将商铺转为固定资产的时候,未视同销售;第二,出售的时候将已经扣除的折旧未在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三、其他问题篇
  1、。房地产企业一般存在比较多的各类罚款,关注各类罚款的涉税问题,行政罚款一律不得列支。一是,地产企业经常将建设局罚款、安监局罚款、规划局罚款、劳动局罚款等各类罚款在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在稽查中要注意“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构成,看是否有行政罚款列支。二是,通过罚款发现其他涉税问题,例如该企业有规划局超规划面积的罚款,就要关注其超建违建部门是否出售或者出租,其取得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2.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本案件中,由于被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弥补了2006年的亏损,然后计算应补税款。内资企业则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规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究竟如何界定,还很难说。
  3、外商投资企业自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用。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预提配套设施费用,在检查过程中最常见的是企业自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因此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来可以享受到的政策变成了补税。
  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补手续,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本案中,企业没有和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白白的丧失了自己的税收利益。
  4.混淆有扣除比例的项目与无扣除比例的费用项目。一是,将应当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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