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汉中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稽查人员应重点掌握的政策法规——企业所得税方面(四)总结如下:
  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的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计提折旧,但应在随后的12月之内及时取得真实合法的结算发票,按实际金额调整。
  6、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允许扣除未作规定。79号文件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在筹办年度没有收入就会形成亏损。对于筹办费用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要么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要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分期摊销计入税前扣除。鉴于此,79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筹办费用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话,则“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之前的摊销费用应先计入“开(筹)办费用”。
  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主要收入为投资收益,其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如何确定不尽明确。79号文件为此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显然,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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