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海东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税务稽查中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得税处理的看法(二)总结如下:
  地承担了辨别区分真假发票的义务。
  (二)改进建议
  1.应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得税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票控税原则。在我国现有税制结构尚未进行结构性转变,以及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尚有待于提高的情况下,通过以票控税,加强税源管理,保护国家财政收入,仍将是税收征管不可或缺的手段。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中的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可以看出,这就是以票控税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税法的尊严。
  三是实际发生的原则。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原则之首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结合考虑是否有实际发生。
  四是信赖保护原则。国家要勇于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不应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纳税人额外地承担,以利于维护国家公信力和政府信用,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2.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得税处理的建议。
  基于以上原则,笔者认为,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得税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三种方法分别作出处理。
  (1)对取得纯粹无经营业务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的发票。
  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应作出不予税前列支,追征所得税,定性逃避缴纳税款并进行处罚,如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取得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的发票和恶意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首先应给予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纳税人如果能重新从实际销售方补开发票,应允许予以税前列支,但对其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其次,如果纳税人无法从实际销售方取得补开发票,根据以票控税原则,责任则应由受票方承担,应作出不予税前列支,追缴所得税,同时对其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但鉴于纳税人有实际发生业务,有实际的款项支出,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可不予定性逃避缴纳税款。
  (3)对善意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
  如果纳税人能重新从实际销售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不予作出任何税务处理;如果不能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但能提供其与销售方发生实际经济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款项的凭据,货物运输单据,货物交接和验收入库单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词等,且受票方在取得发票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主观过错,那么,对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应该作出税务处理,因为,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受票方没有理由去承担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对实际销售方逃避缴纳税款的查处责任以及对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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