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铁岭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拟上市公司税务瑕疵分析(二)总结如下:
  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 年8 月26 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 月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 年8 月24 日,发行人7 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已经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在专门分析了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后再次重申,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分析点评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要缴纳个税?这一问题在天龙光电上市三年时间里,引起了广泛争议。近期,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中认定,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当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案例的本质其实就是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而后自然人股东用所得利润对该公司进行增资,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无疑问。之所以出现上述的情况,一方面有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清楚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性因素在里面。
  事实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已有不少的政策和解释,具体的成例也确实不少。但是,税法本身就是刚性与柔性的复合体,税法的优惠条款就是税法爱心的*4体现,抛开法定减免税和法律授权的减免税以外,任何超越税法规定的免税、不征税条款都是对税法尊严的亵渎。
  四:恒立油缸:假外资逃税 难逃其咎
  ●案例概述
  恒立油缸的招股书明确提出:“发行人前身恒立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然而,经过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而另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陆伟立从2005年进入恒立有限到2009年完全退出时,其实际经营期并没有满十年,按规定恒立油缸需要补缴税款。根据恒立油缸预披露材料提供的财务数据,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该企业税前利润总和高达人民币72000万元,按25%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粗略计算,应缴所得税金额接近18000万元,但其根据“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缴所得税仅7469万元,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超过1亿人民币,如果算上2007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恒立油缸涉嫌偷漏税将会更多。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析点评
  恒立油缸涉嫌偷漏所得税金。2011年5月,就在恒立油缸过会前三个月,恒立投资受让申诺科技100%股权经过上述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
  偷逃税金,难逃其咎。陆伟立从2005年进入恒立有限到2009年完全退出时,其实际经营期并没有满十年,按规定恒立油缸需要补缴税款。
  公司股权更迭的轨迹表明,恒立油缸在2009年10月之后就已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不能再享“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肯定的是,上述疑点一旦坐实,恒立油缸除要受领一张逾亿元的补缴税单外,上市之路恐现僵局。
  五、罗莱家纺:伪高新 享税率优惠
  ●案例概述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名号的上市公司可谓林林总总,罗莱家纺堪为典型。2010年6月23日,罗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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