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白城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一)总结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7年8月,淮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分级分类检查工作安排和市局转来的对该药业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事后调查要求,及时组织检查人员,成立专案小组,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2003年4月在原江苏XX药业有限公司基础上,由淮阴某集团与天津某药业集团进行股权合作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天津某药业集团控有59%股权,淮阴某集团控有40%股权(两自然人1%的股权),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城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严群(化名)。税务登记证号为320800139349275,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片剂、硬胶囊、颗粒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等、中西药生产与销售、原料药、化学药制剂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分级分类检查属于B类企业。
  (三)主要违法事实
  1.取得的发票是真票假开或假票、伪造的发票,没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此案检查过程中,我们调取了该药业有限公司从北京地区取得的4份《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通过外调核查,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验,结论为真票假开,购票单位与出票单位名称不一,财务专用章不一,税务登记证号码不一。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验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号码为34733436的一份发票,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证实,该单位没有与我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没有收取过任何款项,没有开具过此发票,并且此份发票中的财务专用章与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有明显出入;经北京地方税务局查验证实,此份发票的购票单位为北京某科贸中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显示的报税记录是80.00元,而该份发票在该药业有限公司报账,票面反映的内容是印刷费,金额为317.8万元;通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函调证实,支付给所谓“云南金宇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费860万元(无此单位),取得的《云南省其他服务业统一发票》云地税(2003)第213号,发票号码NO:1011048,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技术鉴定,系伪造发票。
  2.通过开设网上银行,以转账和报销手法,虚列支出。经调查证实,在资金运作方面,该药业有限公司利用在天津开设专户,通过“市场结算费用”支付所谓的营销人员工资和报销差旅费、广告费、包装印刷费、通讯费、房租费等各种发票冲账的形式,将大量资金转入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向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时,对方一口咬定没有关系,根据对天津某药业集团资料调查显示,该药业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天津某药业集团提供的资金数千万元,在该药业有限公司账簿上无任何记录。
  3.经过检查,该单位2005年、2006年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⑴个人所得税:2005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17951.20元;2006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49426.42元。⑵印花税:2005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9.00元。⑶房产税:2005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申报缴纳7978.59元;2006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申报缴纳3666.14元。⑷企业所得税:经查,2005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380424.18元;2006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572673.38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追缴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05年企业所得税12953097.56元,加收滞纳金1443873.17元,并对该单位处应缴未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476548.78元。
  2.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成该单位在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67377.62元,并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3688.8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追缴该单位未申报缴的房产税11644.72元,加收滞纳金2381.85元,并对该单位处应缴未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822.3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的2005年的印花税7006.00元,从印花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加收滞纳金719.68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追缴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9.00元,加收滞纳金4.98元,并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9.00元处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9.00元。
  6.根据苏地税发[1994]065号《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和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追缴该单位未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971.13元。。
  2005-2006年度合计:追缴税款13232138.91元、追缴费1971.13元、滞纳金1446979.68元、罚款6616078.96元。总计:21297168.68 元。
  二、稽查方法
  该公司为政府招商引资重要项目,自  成立以来,我局尚未对其进行过检查,其经营及核算特点了解甚少,而此次检查,所能掌握的信息也很笼统,通过检查人员近6个月的内查外调、攻坚克难,查阅了该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纳税资料;查阅了该公司与关联业务单位经济往来过程中的相关资金往来运作情况;查阅了该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鉴证手续、审批手续,并对其计算方法,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核,查阅了该公司经济业务中发票的取得和资金流向情况。与该药业有限公司来了一次“零距离”的接触,取得了充分的证据资料,揭开它神秘的面纱,终于查结此案,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仔细排查找线索,寻突破。 初查该公司账务,给检查人员的印象是,该公司采用金蝶会计软件进行核算,账证健全、账面干净整洁,能提供较齐全的各种涉税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日常的纳税申报也能按规定进行。2005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66亿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3.21万元,印花税6.06万元、城建税及其附加125.92万元;2006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89亿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81.48万元,印花税5.82万元、城建税及其附加197.95万元;其他地方各税也正常按期申报缴纳。在初步检查中,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也很配合,一切看似“正常”。通过对该公司账面收入、成本结转、涉税资料的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年的账面收入核算准确,成本结转规范,纳税申报正常,可以说,初次检查没有发现什么“大”的税收问题。
  检查人员疑惑了,难道真象该公司财务人员理直气壮地拍着胸脯向检查人员保证那样?我公司的纳税意识是没话说的,缴税是非常积极,所有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的申报缴纳了,决不可能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检查人员没有表态,带着初步取得的检查资料“遗憾”地回到了局里。
  为了确保本案检查的顺利开展,检查组多渠道收集该公司经营、财务、纳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经仔细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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