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②不征税收入—③免税收入—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⑴式
  在(1)式中,如果认为:
  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⑥《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⑵式
  则⑴式的结果将不够准确,只有:
  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⑥《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⑧《条例》*9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3)式
  ⑴式的结果才准确。
  二、 将(2)和(3)式代入(1)式中,可以得到: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②不征税收入—③免税收入)—(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⑧《条例》*9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式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②(不征税收入—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③免税收入—⑧《条例》*9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式
  简化(5)式得:
  应纳税所得额=总所得—不征税所得—免税所得—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式,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总额—应税收入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式
  =狭义“应税所得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式
  结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并非收入额(流转额),因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概念,最终要求出“不征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真正不征或者免征的是“所得”而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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