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6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表)2份
  2、《*6开票限额申请表》(主表)2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4、供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现使用发票限额不适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对于已经被认定为防伪税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限额需要变更的)。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四、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批(*6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
  2、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6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
  (二)承诺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6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
  2、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6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
  五、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