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产权登记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统一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从1996年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事业单位的首次产权登记。1998年原国资局撤并后,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虽然没有作统一要求,但有的省份坚持下来,同时在登记中也各有侧重和特点,有的省份实行资产占有登记,有的实行资产使用登记等等。
  虽然原国资局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财政部和国资委也开展过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但是新时期事业资产管理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制度和做法已无法满足新时期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因此,如何规范开展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当前的一个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推进过程,财政部于2011年3月起着手研究起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一方面收集中央和地方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结合事业资产管理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该《办法》,并于2012年8月5日正式印发,于2012年9月5日起实施。
  2.为什么要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一段时期以来,在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基础薄弱、监管手段缺乏、产权关系不清晰、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等问题,不仅影响了财政资产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产权管理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资产管理区别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特征。通过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强化产权意识,明确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实现权责明确,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二是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更好地摸清家底,为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开展绩效评价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等提供准确、细化和动态的基础资料,进一步优化公共财政资源配置服务,丰富财政资产管理手段,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落实“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模式。
  2000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以来,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苏、甘肃、新疆等省(区)财政部门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将产权登记与资产统计结合起来,不仅摸清了家底,而且为其他各项管理活动提供了翔实的基础数据,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总结部分地方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再次将产权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进。
  3.《办法》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办法》采取了“总—分—总”的框架,即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总体要求合并表述,具体规定分别表述,其他管理要求最后合并表述。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时期出台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财政部2000年出台的《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分别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企业产权登记作出了规定。而本《办法》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合并在一个管理办法中,主要是考虑二者既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一方面,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多是由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其资产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延伸,二者本质上都属于确权行为,因此所遵循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以及登记范围基本一致。另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与其所办企业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从组织形式上看,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属于不同的法人组织形式,因此需要分别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二是从登记的侧重点看,事业单位侧重于对资产价值和使用形态的登记,企业侧重于对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的登记;三是从财务和会计角度上看,事业单位与所投资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反映资产原始价值,而投入到企业之后就形成了企业的权益,这部分权益会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而随时变动,而这部分权益可能只是企业资产的来源之一,除此之外,其它投资者的权益、企业的负债也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来源。因此,事业单位资产与所办企业资产之间是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
  4.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第36号令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事业资产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办法》明确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一是财政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事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是事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登记也是事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统一政策、统一程序,规范管理。因此,财政部作为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是按照事业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要求,分级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从管理体制来看,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同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体现“上下”分级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从管理模式来看,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调动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必要时可以采取授权的方式。三是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直属或按照财务管理关系归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因此,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由事业单位出资成立,与出资人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因此,其产权登记应当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既有利于统一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和管理程序,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5.《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规定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对继续开办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二是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明确规定,凡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三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明确提出,事业单位要开展产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