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事业单位占有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是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17.新设立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四)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8.办理事业单位占有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向其核发产权登记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9.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其具体办理流程与新设立事业单位一致。由于已设立事业单位已经取得法人资格,并且已经开展财务、资产管理活动,因此在提交申办材料时,除需要按照新设立事业单位提供所有材料外,还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财政部门统一通知要求集中办理占有登记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提交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20.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事业单位变动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二)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三)国有资产价值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