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
  (1)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