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会计人员离职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交接,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做出准确判断,也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我国法律对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首先,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其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一)科目余额及账簿资料交接清单
1. 科目余额交接目录离职会计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如:
2. 所交账簿交接目录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 等
3. 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核对情况说明
(二)纳税资料交接清单
1. 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2. 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3. 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
4. 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
5.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
6. 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三)其他交接及注意事项
1. 各明细科目及总账科目核对清楚;
2. 未完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3. 特别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4. 前期调整事项明细及原因说明报告;
5. 非常规工作明细清单;
6. 全面盘点,并核对各资产账项与实物是否相符。
关注会计从业微信,咨询考试报名时间、免费获取考试题库
免费题库: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题库
报考指南:2014年会计从业报名时间汇总
考前冲刺:会计从业新政策解读课程+预测押题
高清网课:会计从业考试网络课程试听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