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正在筹建,在拨付承包商*9期工程款时,代扣代缴了*9期工程款所需交纳的所有税款。账务处理时是否可将此税金与*9期工程款一同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工程完工后—同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解答】
  代扣代缴了*9期工程款所需交纳的所有税款应作为“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的支付,贵公司在税务部门为施工单位开具的完税证明应交给施工单位,该完税证明视同支付工程款。
  会计处理:
  1.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向贵公司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一期),经监理审核确认,你们根据审核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作为原始凭证: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贷:应付账款
  2.支付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交营业税及附加
  3.交纳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
  借:其他应付款——代交营业税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4.施工单位应按收取的工程款和完税证明金额合计数(也就是他们的应收账款,贵公司应付账款),给贵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可能在你们给他们开具完税证明时税务部门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