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减半征税范围。为帮助纳税人了解相关热点问题,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详细介绍。
  1.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切实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在前几年连续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2.问: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问: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按25%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环节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
  为促使小型微利企业便捷享受优惠,地税局在企业汇算清缴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实现信息系统自动备案方法:根据填报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若符合规定条件,系统自动进行优惠备案。企业即可填写减免税额享受优惠,无须上门另行办理优惠备案。
  5.问:除查账征收企业外,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问: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7.问: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在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8.问: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9.问: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
  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10.问: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税款时未享受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答:由于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扩大减半征税优惠范围的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申报2014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来不及享受优惠政策。对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若企业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卓立峰)
  在报销费用和年终奖上“动心思”
  某公司少代扣代缴个税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公司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费用报销的名义发放各类补贴以及年终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最终依法责令其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补罚金额合计14万元。
  据悉,税务稽查人员在调取了该公司账本、凭证、纳税资料之后,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了洗理费、通讯费、清凉费、伙食费、过节费、旅游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出现频率较高,金额相对固定,合计列支费用达100万元,有变相发放补贴的嫌疑。经进一步核查相关记账凭证,稽查人员发现记账凭证后不仅附有电信定额发票、大型商超商品销售发票、旅游费发票等各类名目的发票,还附有明细发放清单,各种补贴以现金发放,员工人人有份。至此,企业以费用报销的名义发放补贴的事实已基本确定。随后,稽查人员对工资发放表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进行比对,证实了该公司发放以上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税务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分两次发放年终奖,上半年发放一次,下半年发放一次。根据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因此按规定该公司只能选取其中一次发放的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次发放的年终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违反规定将两次发放的年终奖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人员就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讲,最终,该公司财务人员承认了通过收集各类发票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变相发放员工补贴以及在年终奖扣税方面的违规事实,并最终接受了税务部门的处理。
  [税官说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本案中,企业从各种渠道取得发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套取现金,实际用于给员工发放补贴。这部分变相发放的补贴按规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但企业未将其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且这种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在日常工作中,税务部门发现,有不少企业误以为年终奖无论何时发放、分几次发放都可以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只要保证一年只采用一次这种计税方法就行了。这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税务部门提醒,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只有在同一个月份发放的、具有年终奖性质的收入才能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在不同月份再次发放的年终奖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从合理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尽量将年终奖放在同一个月份发放,避免分批发放而造成无法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纳税人的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