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最近,税务人员在对某劳务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3年11月从用工单位收到款项100万元,其中含应支付给劳务用工人员的工资70万元,代为缴纳的“三险一金”10万元。但该公司当月并未实际支付工资也未上缴社会保险,而是将上述应付未付的款项挂在其他应付款,然后按实际收取的管理费20万元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税务机关要求其按照实际收到的100万元补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且给予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劳务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工资也未上缴保险,应按照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税务机关提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依差额进行纳税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行为发生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