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