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为了核算其他收入,事业单位应设置“其他收入”(收入类)科目,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收入数,借方登记收入退回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收到的其他收入的累计数。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