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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ku.gaodun.com/  房地产企业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再将所售房地产回购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了回购日期,到期后必须由卖方回购,同时还约定了利率,就可以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果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回购日期,或回购仅是备选条件之一,或没有约定利率,或按市场价格回购的,就可以认定为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按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财税处理。
  以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房地产的,与融资性售后回购房地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税务处理应基本一致,这里将其合并论述。
  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2010年1月1日将一栋已完工的商务楼销售给乙银行(经批准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售价为5000万元。该栋商务楼的建造成本为45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房地产企业将该栋商务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0万元。
  会计处理
  这项交易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做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3年,应付利息600万元,其所售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转移,仍留在该房地产公司,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出售房产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
  借:发出商品 4500
  贷:开发产品 4500
  2.2010年和2011年度末计提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3.2012年12月31日重新回购房产时:
  借:其他应付款 5400
  财务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5600
  借:开发产品 4500
  案例:和泰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大型机械的生产和销售,为扩大销售,主要采用赊销模式,销售产品的同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由于收款周期过长,或者购货方面临资金压力,货款经常无法在当月一次性收回。2008年7月销售额150万元(不含税),当月无法收回销售款,估计每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
  分析: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和泰国际贸易公司既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又必须在销售实现当月承担此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
  如果和泰公司与购货方达成分期收款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分5个月收回货款,每月末之前由购货方支付货款30万元,则公司每月因该项业务而产生的销项税额为30×17%=5.1万元。这样,每个月不仅有30万元的资金入账,加速了资金周转,还减少了销项税额,一举两得。
  对于和泰来讲,可以按照此模式,合理安排每月的采购金额和收款金额,使得按收款金额计算得销项税额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接近,从而增值税额降到最低!
  政策规定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特别提示:采用适当的分期收款方式,不仅可以获得税收和资金周转方面的好处,而且能够使一些潜在的、因资金紧张而无法进行交易的业务得以实现,从而增加公司的业务。因此,公司可以在不产生过多坏账的情况下,积极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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