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预交与应交应通过两个明细账户核算
  一般纳税人对当月预交的增值税与上交上月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实际工作中,企业当月预交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核算。而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
  【例1】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预交增值税200000元,通过银行付讫;月末,经计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0 000元,销项税额为980 000元;结转当月未交增值税。10月7日,甲公司通过银行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9月20日,预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9月30日,结转未交增值税:
  结转未交增值税=(980 000-520 000)-200 000=26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26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10月7日,上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贷:银行存款 260 000
  二、并非所有税费都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如前所述,企业缴纳的税费有很多,但是,这些税费并非都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其中,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均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是直接缴纳并计入相关费用或资产账户。
  【例2】2009年1月8日,甲公司购买印花税票,支付税款3000元,以支票付讫。
  借:管理费用——税金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三、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企业应交未缴纳税费一般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但是,不属于企业应交未缴而应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也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如,应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的个人所得税、来料加工代受托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代为交入国库。企业作为职工薪酬所得的支付者,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之一。按照规定在向职工支付薪酬时,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例3】1月3日,甲公司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结转上月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 36 800元。8日,签发支票一张,上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月3日,结转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8日,上缴时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贷:银行存款 36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