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保单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