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出现盘盈或盘亏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材料、库存商品的市场价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盘亏或毁损的材料、库存商品
  如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按材料、库存商品相关的成本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等,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库存商品”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属于其他情况的:借记“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例:某小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批库存材料毁损,实际成本35000元,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合同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25000元,其余部分列入营业外支出。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编制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25000
  营业外支出 15950
  贷:原材料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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