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小企业,按照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暂行办法》,应当委托经过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专门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成立和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正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顶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二是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是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会计管理制度。四是机构的设立必须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除会计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合身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2)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承办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大力记账,应当与代理机构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触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为,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5委托人、受托人中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本小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心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承办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饿委托人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大力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指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书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同大力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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