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单位的处理
  付款单位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之前,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项或无款支付时,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填制无款支付通知书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必须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将托收凭证第五联及所附的有关单证全部退还开户银行。
  如果付款单位已将有关单证作账务处理或部分付款的,应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送交开户银行。“应付款项证明单”一式两联,*9联由收款单位作为应收款项的凭据,第二联由付款单位留存作应付款项的凭据。
  2、收款单位的处理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无款支付通知书后应立即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如已部分付款的应于收到款项时按照托收凭证及“应付款项证明单”中的实际收到金额记账,未付款部分暂保留在应收账款中;如无款支付,则暂时保留在应收账款中,留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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