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 )大城市5 角至10 元;
  (2 )中等城市4 角至8 元;
  (3 )小城市3 角至6 元;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 角至4 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 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 至50 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 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方法
  按规定,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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