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节假日,一些饭店会推出了消费“满100送10元券”的活动,即顾客单次消费每满100元即可获赠10元抵用券;二次消费时,每满100元可以使用10元抵用券一张,饭店按扣除抵用券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实际收款金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饭店按扣除抵用券后的金额收取餐费,属于商业折扣,因此,饭店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的,折扣额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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