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了一篇关于餐饮发票的文章,因文中谈到“业务招待费”,结果有很多网友咨询与业务招待费相关的问题,现在将相关问题整理汇总一下。
  一、业务招待费包含的范围具体有那些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会计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为业务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与误餐费、聚餐费如何区别
  误餐费是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或出差,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聚餐费是企业在逢年过节等时候而组织员工聚餐而发生的费用。误餐费和聚餐费的消费主体是本企业员工。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误餐费根据情况分别计入“差旅费”和“职工福利费”,聚餐费一般都是计入“职工福利费”。
  三、如何区分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顾名思义就是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会议费开支范围的界定,会计和税法仍然是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务中一般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作为会议费开支的范围。根据该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国税发[2000]84号文失效,但是目前税务总局对于会议费没有相关规定。为避免税务风险,达到税法要求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要求,企业仍然应该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要求备齐相关证明资料。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内。
  四、礼品赠送如何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对于礼品赠送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目前争议比较大,因为税法与会计都无相关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业务宣传品是指在礼品上印制有企业LOGO、企业介绍、产品介绍等,对企业形象或企业产品有宣传作用,同时金额不是太大。问题是,怎么去界定金额算大还是算小呢?实务中,企业自制、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广告衫、广告扇、广告纸袋、小包装产品等用于各种展会或产品推广时的免费赠送,具有价值小而赠送对象多且赠送对象是随机的特点,无论是税务还是会计计入业务宣传费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赠送的对象不是随机的,且赠送礼品较大,或者礼品没有企业LOGO等,一般都要计入业务招待费。比如中秋节,企业向经销商等赠送月饼。
  因此对于二者的区分,企业财务人员还是谨慎为上,多与主管税务局沟通,避免因税法的模糊而带来税务风险。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其他业务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处置销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并无“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而是分别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是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础。因此,不是所有的“其他业务收入”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六、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相关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
  有人问企业基建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在建工程”,然后转入“固定资产”;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制造费用”,然后转入存货成本。
  对于该问题,税务上是明确不可以的。
  在会计上,有人以这些费用的发生都是这些部门或为这些资产而产生的,所以应该计入该资产成本。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会计准则强调地是“必要支出”才是资产成本构成部分,请客吃饭喝酒应该不是“必要支出”。
  七、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
  八、利息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在8月6日,*6法发布了《*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对于资金的借贷行为,资金富裕方出让资金使用权,与出租动产与不动产一样,对于非金融企业或小贷公司应该是“其他业务收入”,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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