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是否需要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拖欠的工程款的利息计入建筑安装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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