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最近,在对某建安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时,按照工程价款8‰预征的个人所得税263833.50元作为企业缴纳的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建安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05587.56元。
  税法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负担,不属于企业的税金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此,也提醒有预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建安企业对此项支出引起重视,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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