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是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交给银行,并委托银行签收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结算条件发货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代付款单位立即付给货款的结算。
  1.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履行合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当地银行填制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填制申请书的各项要求,并按照规定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具信用证。
  2.开证
  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通知所在地银行。
  3.通知
  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经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编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
  4.交单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条款办事,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货,取得运输单据并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其他单据,开出汇票,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银行)。
  5.垫付
  议付银行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并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应付利息后,垫付受益人。
  6.寄单
  议付银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以索取货款。
  7.偿付
  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审核有关单据,对于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向议付银行偿付垫付款项。
  8.赎单
  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向银行付款赎单。
  9.提货
  开证申请人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后,即向开证银行付款,从而获取单据凭证,以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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