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保管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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