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9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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